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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恩精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5

证券代码:300780 证券简称:德恩精工 公告编号:2019-011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82号)核准,公司2019年5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670,000.00股,发行价为11.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4,638,6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金额32,516,3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122,300.00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8年5月2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486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金额 (万元)对应募投项目
1德恩精工(屏山)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支行231340312910005768828,512.23屏山精密机械传动零部件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2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510501697208000022092,700.00德恩精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10000800003195268,000.00德恩精工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
合计39,212.23

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相关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支行签署三方协议由上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支行代为盖章及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投项目(德恩精工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和德恩精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募集资金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晓明、尹国平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丙方指定工作人员可以在工作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丙方指定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按照孰低原则),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流水明细。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加盖丙方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二)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全资子公司德恩精工(屏山)有限公司,甲方为甲方1和甲方2的合称,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2系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下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屏山精密机械传动零部件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晓明、尹国平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丙方指定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授权乙方查询专户的相关情况,并同意乙方将相关情况报送给丙方,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丙方指定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按照孰低原则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开户行及国海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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