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20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〇一九 年六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6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
(一)股份锁定承诺
1、王建朝、李明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建朝、李明就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内容如下:
自因赛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因赛集团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因赛集团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因赛集团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9年12
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因赛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因赛投资、橙盟投资、旭日投资
因赛投资、橙盟投资、旭日投资作为发行人股东,就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内容如下:
自因赛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因赛集团回购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因赛集团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因赛集团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9年12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因赛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科讯创投、汇德投资、星辰鼎力、陈岱君、李东英
科讯创投、汇德投资、星辰鼎力、陈岱君、李东英作为发行人股东,其就股
份锁定事项承诺内容如下:
自因赛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因赛集团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且自本企业/本人经工商变更登记为因赛集团股东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因赛集团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未履行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朝、李明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因赛投资、橙盟投资、旭日投资未履行股份锁定的约束措施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因赛集团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王建朝、李明
王建朝、李明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内容如下:
在因赛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因赛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因赛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因赛集团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因赛集团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
本人拟长期持有因赛集团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因赛集团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因赛集团股票数量的1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在本人所持因赛集团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因赛集团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因赛集团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因赛投资、橙盟投资
因赛投资、橙盟投资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企业拟长期持有因赛集团股票,在本公司/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企业拟转让持有的因赛集团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企业所持因赛集团股票数量的100%,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在本公司/企业所持因赛集团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企业减持因赛集团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本公司/企业所持有的因赛集团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朝、李明未履行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因赛集团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因赛集团。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赛投资、橙盟投资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
约束措施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因赛集团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因赛集团。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作出如下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因赛集团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如因赛集团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因赛集团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触发因赛集团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义务。
公司将在上述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因赛集团回购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可触发因赛集团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因赛集团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购因赛集团股份的义务:
(1)因赛集团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股份收盘价低于因赛集团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或
(2)因赛集团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未在上述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或未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而无法执行。
因赛集团将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因赛集团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3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因赛集团董事会将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15日内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自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股份回购议案之日起5日内公告具体的股份回购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的股份数、回购的资金来源、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于完成公告之次日起开始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因赛集团股份,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因赛集团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因赛集团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减资程序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因赛集团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因赛集团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但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因赛集团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因赛集团即可终止回购股份:A. 达到上述回购资金最低要求;B.本次回购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3、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因赛集团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因赛集团股票进行增持:
(1)因赛集团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
的股份收盘价低于因赛集团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因赛集团回购股份预案未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或未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而无法执行。
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的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但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
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即可终止增持股份:A.达到上述增持资金最低要求; B.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如因稳定因赛集团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因赛集团股份回购的义务时,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应在因赛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时以其所持有的因赛集团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4、因赛集团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因赛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因赛集团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因赛集团股票进行增持:
(1)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股份收盘价低于因赛集团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因赛集团实际控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因赛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当年用于增持因赛集团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因赛集团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可终止增持股份:A.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达到增持资金最低要求; B.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如因稳定因赛集团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因赛集团股份回购的义务时,因赛集团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在因赛集团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时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二)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性措施
1、因赛集团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因赛集团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因赛集团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因赛集团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赛集团将立即停止发放因赛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因赛集团履行相关义务;因赛集团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立即停止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等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因赛集团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赛集团有权以实际控制人应获得的与应增持股份所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因赛集团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代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的股份增持义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因赛集团董事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自因赛集团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请因赛集团召开董事会及/或未在前述董事会上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因赛集团未履行股份回购的义务的,及/或本人未在符合稳定因赛集团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下依照该预案的要求增持因赛集团股份,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及道歉,并于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因赛集团以本人应获得的与应增持股份所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因赛集团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津贴等代本人履行股份增持义务、赔偿投资者损失等。
4、因赛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在符合稳定因赛集团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下依照该预案的要求增持因赛集团股份,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及道歉,并于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因赛集团以本人应获得的与应增持股份所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因赛集团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津贴等代本人履行股份增持义务、赔偿投资者损失等。
三、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对于向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递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有权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股份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公司承诺: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承诺事项,则:(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2)本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立即停止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3)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股票发行价,以用于本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王建朝、李明的承诺
王建朝、李明对于向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因赛集团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赛集团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递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因赛集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购回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因赛集团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本人购回股份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同时,在因赛集团召开的关于回购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因赛集团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若因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本人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因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因赛集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股份购回(如有)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因赛集团将当年因赛
集团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全部薪酬、津贴予以扣留,本人所持的因赛集团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向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人承诺因赛集团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因赛集团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递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因因赛集团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递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承诺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承诺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因赛集团将承诺人当年及以后年度薪酬、津贴等部分或全部予以扣留,且承诺人不得转让所持因赛集团股份,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四)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承诺事项,则:(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
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2)本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立即停止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3)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股票发行价,以用于本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朝、李明承诺:因因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因赛集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股份购回(如有)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因赛集团将当年因赛集团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全部薪酬、津贴予以扣留,本人所持的因赛集团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因因赛集团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承诺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承诺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因赛集团将承诺人当年及以后年度薪酬、津贴等部分或全部予以扣留,且承诺人不得转让所持因赛集团股份,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通过以下措施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1)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2、提高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水平
(1)实行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发行人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提升发行人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发行人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事业群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发行人盈利水平。
(2)加强服务水平,提升盈利能力
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对客户的服务水平,以保障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持续稳定增长。
3、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发行人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修订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严格执行《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关于公司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作为因赛集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赛集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对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涉及的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承诺。若本人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8、本人将履行监事职责(如适用),监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业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建朝、李明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为: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符合前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红。
4、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含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04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1,135,355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1,135,355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2,105,35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96%,网上最终发行数量19,03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4%,发行价格为16.53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31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因赛集团 ”,股票代码“30078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1,135,355股股票将于2019年6月6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年6月6日
3、股票简称:因赛集团
4、股票代码:30078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4,541,420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135,355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21,135,355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项目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 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 | 16,544,000 | 19.57% | 2022年6月6日 |
王建朝 | 16,065,500 | 19.00% | 2022年6月6日 | |
李明 | 16,065,500 | 19.00% | 2022年6月6日 | |
广东橙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325,000 | 7.48% | 2022年6月6日 | |
安徽科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97,020 | 2.60% | 2020年6月6日 | |
珠海旭日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94,820 | 2.36% | 2022年6月6日 | |
珠海瑞元汇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83,160 | 2.23% | 2020年6月6日 | |
陈岱君 | 1,255,440 | 1.48% | 2020年6月6日 | |
李东英 | 634,065 | 0.75% | 2020年6月6日 | |
珠海星辰鼎力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1,560 | 0.52% | 2020年6月6日 | |
小计 | 63,406,065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 网上发行股份 | 190,300,00 | 22.51% | 2019年6月6日 |
网下配售股份 | 2,105,355 | 2.49% | 2019年6月6日 | |
小计 | 21,135,355 | 25.00% | - |
合计 | 84,541,420 | 100.00% | - |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Guangdong Insight Brand Marketing Group Co., Ltd. |
注册资本 | 63,406,065元(本次发行前) 84,541,420元(本次发行后)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朝 |
成立日期 | 2002年9月9日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16年5月9日 |
公司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20楼 |
邮政编码 | 510623 |
公司电话 | 020-62606006 |
公司传真 | 020-62606006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gdinsight.com/ |
电子信箱 | zqsw@gdinsight.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事务部 |
董事会秘书 | 易旭晖 |
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 | 020-62606006 |
董事会秘书传真 | 020-62606006 |
所属行业 | 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L72,商务服务业”。 |
经营范围 | 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公司礼仪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广告业;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 |
主要业务 | 公司从事整合营销传播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品牌管理、数字营销、公关传播及媒介代理四大类。 |
姓名 | 公司职务 | 持股方式 | 直接/间接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任职期限 |
王建朝 | 董事长 | 直接持股 | 16,065,500 | 19.00% | 2016.5.3-至今 |
间接持股 | 8,471,674 | 10.02% | |||
李明 | 总经理、董事 | 直接持股 | 16,065,500 | 19.00% | 2016.5.3-至今 |
间接持股 | 8,641,759 | 10.22% | |||
刘颖昭 | 副总经理、董事 | 间接持股 | 825,406 | 0.98% | 2016.5.3-至今 |
吴宣 | 董事 | 间接持股 | 596,271 | 0.71% | 2016.5.3-至今 |
谭琳 | 副总经理、董事 | 间接持股 | 576,189 | 0.68% | 2016.5.3-至今 |
张曲 | 执行创意总监 | 间接持股 | 576,189 | 0.68% | 2016.5.3-至今 |
吴宏山 | 监事会主席 | 间接持股 | 567,011 | 0.67% | 2016.5.3-至今 |
陈浩 | 监事 | 间接持股 | 349,722 | 0.41% | 2016.5.3-至今 |
易旭晖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间接持股 | 198,453 | 0.23% | 2016.5.3-至今 |
钟娇 | 职工代表监事 | 间接持股 | 141,750 | 0.17% | 2016.5.3-至今 |
段淳林 | 独立董事 | 未持股 | - | - | 2016.5.3-至今 |
宋小宁 | 独立董事 | 未持股 | - | - | 2016.5.3-至今 |
赵涯 | 独立董事 | 未持股 | - | - | 2016.5.3-至今 |
广州美术学院,任助教;1986年8月至1994年4月就职于广东省广告公司,任创作部副主任。2002年9月,创办公司前身因赛有限;2016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发行人以外,王建朝、李明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因赛投资、橙盟投资及旭日投资(除上述投资外,王建朝、李明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因赛投资
公司名称 | 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27588627J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设计教学综合大楼第4层自编号405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朝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5年1月12日 |
营业期限 | 2015年1月12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1 | 李明 | 500.00 | 50.00% |
2 | 王建朝 | 500.00 | 5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总资产 | 2,061.92 |
净资产 | 2,056.87 |
净利润 | -27.71 |
公司名称 | 广东橙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4UJX2WX4 |
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9582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明 |
注册资本 | 1,605万元 |
实收资本 | 1,605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5年11月19日 |
营业期限 | 2015年11月19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项目策划、推介、引入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元) |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1 | 李明 | 938,282 | 5.85% |
2 | 刘颖昭 | 2,094,509 | 13.05% |
3 | 吴宣 | 1,513,066 | 9.43% |
4 | 谭琳 | 1,462,107 | 9.11% |
5 | 张曲 | 1,462,107 | 9.11% |
6 | 吴宏山 | 1,438,818 | 8.96% |
7 | 陈九南 | 1,320,337 | 8.23% |
8 | 陈浩 | 887,437 | 5.53% |
9 | 邢文海 | 597,445 | 3.72% |
10 | 易旭晖 | 503,585 | 3.14% |
11 | 刘晓宇 | 477,263 | 2.97% |
12 | 石中鸣 | 431,649 | 2.69% |
13 | 钟娇 | 359,697 | 2.24% |
14 | 严田枝 | 357,690 | 2.23% |
15 | 王琰 | 343,871 | 2.14% |
16 | 钟科学 | 298,193 | 1.86% |
17 | 李霞 | 278,468 | 1.74% |
18 | 夏鸽 | 222,999 | 1.39% |
19 | 程伟 | 215,824 | 1.34% |
20 | 林军 | 163,116 | 1.02% |
21 | 严聪 | 107,214 | 0.67% |
22 | 位洁雨 | 99,221 | 0.62% |
23 | 田斌 | 92,801 | 0.58% |
24 | 刘胜家 | 92,047 | 0.57% |
25 | 张杰 | 81,502 | 0.51% |
26 | 陈先锋 | 71,936 | 0.45% |
27 | 蔡旭初 | 49,578 | 0.31% |
28 | 李恒生 | 49,578 | 0.31% |
29 | 卢木根 | 39,660 | 0.25% |
合计 | 16,050,000 | 100.00% |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总资产 | 1,605.71 |
净资产 | 1,605.71 |
净利润 | 0.41 |
公司名称 | 珠海旭日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4UPFAM28 |
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6285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王建朝 |
注册资本 | 930万元 |
实收资本 | 930万元 |
成立时间 | 2016年5月11日 |
营业期限 | 2016年5月11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项目策划、推介、引入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元) |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1 | 王建朝 | 930,894 | 10.01% |
2 | 吴海燕 | 2,657,122 | 28.57% |
3 | 许先容 | 1,328,561 | 14.29% |
4 | 雷芸 | 1,328,561 | 14.29% |
5 | 王晓熠 | 265,710 | 2.86% |
6 | 林伟豪 | 265,710 | 2.86% |
7 | 石中鸣 | 220,810 | 2.37% |
8 | 廖汉湛 | 212,570 | 2.29% |
9 | 刘若洋 | 212,570 | 2.29% |
10 | 魏晔骅 | 161,280 | 1.73% |
11 | 余芳 | 134,189 | 1.44% |
12 | 殷善勤 | 134,189 | 1.44% |
13 | 田斌 | 94,330 | 1.01% |
14 | 刘小能 | 88,480 | 0.95% |
15 | 罗婵 | 87,690 | 0.94% |
16 | 黄道毅 | 79,710 | 0.86% |
17 | 钟哲明 | 79,710 | 0.86% |
18 | 左祥熙 | 79,710 | 0.86% |
19 | 赵文海 | 79,710 | 0.86% |
20 | 赵江涛 | 79,710 | 0.86% |
21 | 杨敏 | 79,710 | 0.86% |
22 | 廖美灵 | 79,710 | 0.86% |
23 | 严聪 | 67,760 | 0.73% |
24 | 蔡旭初 | 67,751 | 0.73% |
25 | 朱伟强 | 61,910 | 0.67% |
26 | 卢木根 | 59,520 | 0.64% |
27 | 林军 | 53,141 | 0.57% |
28 | 刘艳 | 53,141 | 0.57% |
29 | 童斌锋 | 53,141 | 0.57% |
30 | 周晶晶 | 43,580 | 0.47% |
31 | 张杰 | 26,570 | 0.29% |
32 | 陈先锋 | 26,570 | 0.29% |
33 | 罗梓桂 | 26,570 | 0.29% |
34 | 张丽丽 | 26,570 | 0.29% |
35 | 彭威 | 26,570 | 0.29% |
36 | 王欢 | 26,570 | 0.29% |
合计 | 9,300,000 | 100.00% |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旭日投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总资产 | 929.92 |
净资产 | 929.92 |
净利润 | -0.13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 | 16,544,000 | 19.57% |
2 | 王建朝 | 16,065,500 | 19.00% |
3 | 李明 | 16,065,500 | 19.00% |
4 | 广东橙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325,000 | 7.48% |
5 | 安徽科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97,020 | 2.60% |
6 | 珠海旭日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94,820 | 2.36% |
7 | 北京鼎业信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瑞元汇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83,160 | 2.23% |
8 | 陈岱君 | 1,255,440 | 1.48% |
9 | 李东英 | 634,065 | 0.75% |
10 | 珠海星辰鼎力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1,560 | 0.52% |
合计 | 63,406,065 | 75.00%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1,135,355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16.53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2,435,433户,有效申购股数为71,432,034,000股,配号总数为142,864,068个。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10.535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9.96%;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903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90.04%。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66407086%,有效申购倍数为3,753.65391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76,491股,网下发行余股为1,992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4,936.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30,520.21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6月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419号)。
五、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金额为4,416.5328万元,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如下:
项目 | 金额(万元) |
保荐费用与承销费用 | 3,140.2224 |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 599.0189 |
律师费用 | 201.8868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30.1887 |
发行手续费用 | 45.2160 |
发行费用合计 | 4,416.5328 |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立信审计了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012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2019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项目 | 2019年3月末 | 2018年12月末 | 同比增减(%) |
流动资产(元) | 278,971,860.42 | 308,814,650.87 | -9.66% |
流动负债(元) | 64,915,548.53 | 103,749,552.62 | -37.43% |
总资产(元) | 382,588,328.56 | 411,289,274.50 | -6.98%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317,447,658.63 | 307,292,206.26 | 3.30%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5.01 | 4.85 | 3.30% |
项目 | 2019年1-3月 | 2018年1-3月 | 同比增减(%) |
营业总收入(元) | 94,266,849.39 | 90,745,197.99 | 3.88% |
营业利润(元) | 12,549,303.90 | 12,362,644.71 | 1.51% |
利润总额(元) | 12,486,072.10 | 12,367,226.47 | 0.96%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 10,155,452.37 | 9,930,149.85 | 2.27%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10,202,717.27 | 9,930,149.85 | 2.7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6 | 0.16 | 2.2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6 | 0.16 | 2.7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20% | 3.23% | 0.0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3.21% | 3.23% | 0.0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3,847,313.58 | -46,480,415.04 | -48.69%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38 | -0.73 | -48.69%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9年5月2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树明住所:广东省广州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保荐代表人:李锐、吕绍昱电话:020-66338888传真:020-8755360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因赛集团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发行人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同意担任因赛集团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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