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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赛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7

证券代码:300781 证券简称:因赛集团 公告编号:2019-005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04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21,135,355股新股,发行价格16.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9,367,418.15元,发行费用44,165,327.52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305,202,090.63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3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41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星期三)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及内容如下: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2019年6月26日):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 用途存放金额 (元)
1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120908975910605品牌营销服务网络拓展项目207,101,900.00
2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120908975910102品牌创意设计互联网众包平台建设项目和发行费用11,491,861.09
3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天安支行44050153004600000870多媒体展示中心及视频后期制作建设项目46,639,600.00
4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15000099431258品牌整合营销传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0,592,800.00
5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120908975910804品牌管理与营销传播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20,734,900.00
合计金额316,561,061.09

注: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367,418.15元,根据本公司与主承销商、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本公司应支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合计33,286,357.06元(含税),前期已预付480,000.00元,现应支付32,806,357.06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3日将扣除本公司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人民币32,806,357.06元后的余额人民币316,561,061.09元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锐、吕绍昱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广发证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8、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1、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2、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419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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