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2 证券简称:卓胜微 公告编号:2019-006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39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35.29元,募集资金总额88,2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339.2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885.74万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5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80,385.74万元。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年 6 月 11 日审验并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4999号《验资报告》确认。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经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序号 | 开户名称(甲方) | 开户银行(乙方) | 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 | 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 专户金额 (万元) |
1 |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 | 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 | 21910188000171288注 | 射频滤波器芯片及模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41,728.87 |
限公司 | |||||
2 |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无锡海天支行 | 322000622018018020310 | 射频功率放大器芯片及模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5,499.18 |
3 |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无锡海天支行 | 322000622018018020234 | 射频开关和LNA技术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 16,864.87 |
合计 | 84,092.92 |
注:该募集资金账户存放金额包含扣除承销商发行费(不含税)外的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207.18万元(不含税)。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所属分行,丙方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志皓、李天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公司、开户行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4999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