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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胜微: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逸星)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2020年度述职报告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徐逸星)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公司制定的规定,2020年度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诚实、勤勉、独立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2020年度相关会议,定期了解检查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交流,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材料,认真审议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本人 2020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20年度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所有议案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本人均投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本人在召开会议前获取了相关议案的资料和信息,在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 董事会 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 次数缺席董事会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徐逸星734003

2020年度述职报告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本人对公司2020年5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3、本人对公司2020年7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4、2020年度,本人认真核查了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2020年4月24日,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5月29日,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0年7月1日,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

2020年度述职报告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0年8月7日,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0年8月26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6)2020年11月28日,在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拟对外投资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7)2020年12月7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1、本人作为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召集和主持会议。2020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及相关资料。本人任职期内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财务审计等事项及时召集相关会议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充分沟通,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年度工作汇报,并深入交换意见。定期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数据,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本人作为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020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及相关资料,对董事(非

2020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进行审查、考核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四、 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考察,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汇报,就如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关注资本市场波动等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 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本人积极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充分保障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悉权,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不定期现场考察,与公司管理层、外部审计师保持积极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及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风险。本人认真核查董事会审议的每项议案,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六、 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了做一名称职的独立董事,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议事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起到应有的作用。

2020年度述职报告

七、 其他工作

1、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3、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没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5、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报告完毕,谢谢!

独立董事:徐逸星2021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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