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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林科技: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73号),同意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6,791,044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1.44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59,999,983.3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0,738,860.1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10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 00040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与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及保荐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8月10日,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账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元)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8102001014210256452.5万吨/年高品质晶体乙醛酸项目(一期)260,00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371501986410000016532.5万吨/年高品质晶体乙醛酸项目(一期)91,509,417.72
合计351,509,417.72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50,738,860.14元,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磊、郑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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