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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林科技:关于拟签署《协议书》及设立全资孙公司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4

证券代码:300786 证券简称:国林科技 公告编号:2021-120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署《协议书》及设立全资孙公司的公告

一、对外投资概述

1、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国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国林新材料”)与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经友好协商,拟签署《协议书》,在青岛新河投资建设“高品质晶体乙醛酸水解及包装”项目,并设立项目公司青岛国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林新材料”,暂定,以工商登记为准)实施《协议书》约定项目的建设、投资和运营。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孙公司的议案》、《关于拟签署<协议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投资发表了同意意见。青岛国林新材料公司设立及“高品质晶体乙醛酸水解及包装”项目尚需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位于青岛市平度市,总规划面积69平方公里,该产业区地处青岛、烟台、潍坊三市交界处,是山东半岛制造业基地的中心地带,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西接潍坊、东营、滨州以化工产业为主的经济

带,有利于化工产业集中和协作。2018年9月28日,该产业园经山东省人民政府认定公布为省级化工园区。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项目基本情况

1、拟新设全资孙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青岛国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注:以上信息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登记为准。

2、拟投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高品质晶体乙醛酸水解及包装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建设高品质晶体乙醛酸水解及包装项目,产品为水解后的液体乙醛酸。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四、拟签署《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乙方:新疆国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一)项目内容

本项目由乙方新设项目公司负责实施,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总用地95.17亩,建设规模3.82万平方米,主要建设高品质晶体乙醛酸水解及包装项目,产品为水解后的液体乙醛酸。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九通一平”,将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污、蒸汽、燃气等基础设施配套至乙方投资项目用地红线,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及正常运营,费用由甲方负责。

2、在乙方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协助办理用水、用电、用气、环保、消防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独立法人公司。

2、乙方须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备齐项目报批材料要件,以便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登记注册及相关手续。

3、按照协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款,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投资进程,确保项目于2021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于2022年12月30日前项目投产运营。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工程延期竣工,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说明延期原因的文件,经甲方书面同意,其项目竣工验收日期可在甲方同意的时限内相应顺延。

4、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水排放执行《GB/T 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B等级标准。无机高含盐废水全盐量浓度值不得高于31000mg/L,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同时氟化物、硝基苯等污染物排放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3416.5-2018)。

(四)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配套,致使乙方项目不能按时投产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计算公式为:违约金=项目已投入资金×0.1‰×违约日数。

2、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协议约定交付土地款,每逾期1日,按应缴款项的

0.1‰计收滞纳金。

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完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计算公式为:违约金=项目已投入资金×0.1‰×违约日数。

3、若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甲方批准规划进行建设,致使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由自然资源局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征缴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按规定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乙方缴纳的土地款不再退还。

(五)其他

1、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拥有土地及厂区内基础设施的排他使用权,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依法对外出租或转让,但承租或受让项目应符合甲方区域规划和承接项目要求。

2、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本项目建成后预计能够实现良好的效益,并将有利于丰富公司的业务领域,有效拓宽公司上下游产业,为公司现有业务带来协同提升效应,促进公司综合实力的提升,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投资项目作为新疆国林新材料的下游项目,顺利实施后有助于新疆国林新材料生产的高品质晶体乙醛酸的国内销售及出口,丰富并延长公司的产品线,实现乙醛酸晶体、乙醛酸水溶液、乙醛酸包装销售及出口的乙醛酸全产业链发展,增加产品附加值,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公司未来业绩增长,促进

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风险提示

1、尽管公司对目标客户、项目市场前景、竞争格局等进行了一定的了解,认为项目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依然存在销售及市场开发不达预期的风险。

2、项目存在因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当地产业政策等变化,环评、安评等行政许可审批进度不及预期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不达预期的风险或实现的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3、项目建成并完全投产后,实际达成情况及达成时间由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产能建设及利用等综合因素决定,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项目的实施将会导致公司的费用和成本大幅增加,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在本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项目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七、备查文件

1、《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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