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和修改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在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16)。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9月23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22日至9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 月22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23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海能实业第一厂区一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洪亮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3,679,142股,占公司总股本84,880,000股的75.02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所持股份63,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所持股份19,1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2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3,679,1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3345%。
2、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668,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68,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9%;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6%;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668,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68,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9%;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6%;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
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668,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68,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9%;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6%;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
4、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668,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68,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9%;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6%;
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义锦、黄嘉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