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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出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4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itic Press Corporation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4号8-10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九年七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9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有限、中信有限之全资子公司中信投资控股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公司股东润信鼎泰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就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特制定《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本公司股价: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十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 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本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

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1、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本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有限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本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本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5、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如本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本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本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2、中信集团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信有限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本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

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本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3、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本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本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作为本公司股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其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以上承诺。

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及相应的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1、本公司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

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1)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将确保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股份的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及其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措施,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其本人将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对投资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经济损失的范围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4)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以上承诺。

(二)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我们接受委托,为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9]0166000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9]01660010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9]01660007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9]1660008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9]01660009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要求,我们承诺如下:

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四、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有限、中信有限之子公司中信投资控股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拟长期持有本公司股票。在36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若作为控股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减持后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仍能保持对本公司的控股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将按照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减持股份的期限: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至该等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业务开展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宽与国内外知名作者的合作范围,加大优质内容版权储备力度,以提高营业收入,提升利润水平;将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本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本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本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同时,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确保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修订稿)》。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此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已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严格执行,现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三)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四)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控股股东中信有限承诺:其已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在招股说明书作出了相应承诺,未履行承诺事项时,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将向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其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本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中信集团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信有限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集团、中信有限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已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严格执行,现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本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上市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适用的《公司章程(上市 修订稿)》,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本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本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本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本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本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本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本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本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本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本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2016年11月24日,本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年)股东回报规划

(1)现金分红

①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B、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C、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②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股票分红

本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同时采用现金及股票分红

本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的比例应遵照以下要求: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本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4、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本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及独立董事等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2)本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 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主营业务独立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017年4月28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控股股东中信有限、中信有限之子公司中信投资控股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如下:

“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做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做出之日,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为避免未来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作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声明承诺签署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声明承诺签署人亦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声明承诺签署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二)如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三)如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

特此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052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7,537,879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47,537,879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753,379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42,784,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发行价格为14.8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37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信出版”,股票代码“300788”。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47,537,879股股票将于2019年7月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年7月5日

3、股票简称:中信出版

4、股票代码:30078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90,151,515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47,537,879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47,537,879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股东姓名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中国中信有限公司119,225,00062.70%2022.7.5
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536,36410.80%2022.7.5
北京润信鼎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852,2721.50%2020.7.5
小计142,613,636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网下配售发行的股份4,753,3792.50%2019.7.5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42,784,50022.50%2019.7.5
小计47,537,87925.00%-
合计190,151,515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中文名称: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Citic Press Corporation法定代表人:王斌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2月16日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8年6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42,613,636元(本次发行前)、190,151,515元(本次发行后)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4号8-10层邮编:1000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1729466X经营范围: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有效期至2020年05月20日);围绕中信公司业务,出版金融贸易、生产技术方面的图书,以及围绕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向,出版介绍国际经济发展、国际市场预测的图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出版财经、文化、生活类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25-06-30);出版财经、文化、生活类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25年06月30日);同本公司出版范围一致的互联网图书、手机图书出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设计、制作图书广告,利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办公用品、百货、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的销售;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营销策划;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本公司定位于为社会大众提供知识服务及文化消费,主营图书出版与发行、书店零售及其他文化增值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公司属于“R85新闻和出版业”。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丹军

电话:010-84156171

传真:010-84156171

互联网网址:http://press.citic

电子邮箱:IR@citicpub.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情况如下:

姓名在本公司任职任职期间
王斌董事长2017年9月-2020年9月
施宏俊董事、总经理2017年9月-2020年9月
杨林董事2017年9月-2020年9月
强家宁董事2017年9月-2020年9月
徐京董事2017年9月-2020年9月
景旭峰独立董事2017年9月-2020年9月
吴军独立董事2017年9月-2020年9月
张克独立董事2017年9月-2020年9月
王卓监事会主席2018年9月-2020年9月
刘好监事2017年9月-2020年9月
高燕监事2017年9月-2020年9月
张爱芳职工代表监事2017年9月-2020年9月
李艳华职工代表监事2017年9月-2020年9月
潘岳副总经理2017年9月-2020年9月
汪媛媛副总经理2017年9月-2020年9月
洪勇刚总编辑2017年9月-2020年9月
王丹军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7年9月-2020年9月
周波财务负责人2017年9月-2020年9月

本次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上市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均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上市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均未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中信有限直接持有本公司83.60%的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信投资控股间接持有本公司14.40%的股份,合计持有本公司98.00%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信集团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中信有限和中信投资控股合计持有本公司98.00%的股份,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能够实际控制本公司,因此,认定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中信有限成立于2011年12月27日,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常振明先生,总经理为王炯先生,注册资本人民币13,90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78317092,主要经营业务: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矿产、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该企业于2014年7月22日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中信集团成立于1979年10月4日。2011年12月27日,中国中信集团公

司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全部业务及资产。根据整体重组改制方案,中信集团以其绝大部分经营性净资产联合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共同发起设立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信集团与中信股份之重组协议》及《财政部关于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及下属股份公司股权变动的批复》(财金函[2011]186号),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中信集团作为本公司股东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2014年4月16日,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8月6日,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股东中信集团及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泰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意将其所持中信有限100%的股权转让予中信泰富。相关股权转让于2014年8月25日完成,中信泰富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有限的单一直接股东。2014年8月27日,中信泰富更名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变,仍为中信有限,实际控制人仍为中信集团。

中信集团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168558XU

成立时间:1982年9月15日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

注册资本:20,531,147.635903万元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有效期至2019年01月09日);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

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资产管理;资本运营;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的经营活动)。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有限控制的主要单位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业务范围
1北京中信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物业管理;出租写字间;家居装饰;劳务服务;停车场经营;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供暖服务;热力供应
2中信京城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宿、理发、美容(非医疗美容);餐饮服务;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2月24日);销售食品;出版物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租办公室、公寓、出售部分办公室、公寓;物业管理;体育健身服务;零售针纺织品、百货、工艺美术品、交电、花卉、金属材料、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工艺品;停车场经营;专业承包;家居装饰;工程技术咨询;会议服务;清洁服务(不含餐具消毒);代收洗衣服务;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航空机票销售代理;票务代理;旅游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I类医疗器械、II类医疗器械、橡胶制品、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文具用品;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住宿、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理发、美容(非医疗美容)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旅游产业的投资;提供食宿、交通预定代理;与旅游业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旅游商品的开发、组织生产及销售,会
序号公司名称业务范围
议服务;展览、公关、酒店管理;教育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咨询;企业管理;销售工艺品;展厅的布置设计
4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债券的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信息咨询服务
6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外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铝幕墙的设计、制造、安装;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铝及铝合金制品的加工、销售;成套机电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调试;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销售食用农产品、饲料;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9中信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承接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公路行业、水利行业、风景园林等行业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业务,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出口、材料试验与工程检测等业务;承接各类工程勘察、测量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
序号公司名称业务范围
科研课题研究;承担水务、环保和新兴能源等领域的投资运营业务
10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成套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矿用机械类产品、隧道掘进机械设备、铸锻件的设计、制造、销售;承包境外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机械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许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11中信和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咨询;项目投资;物业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经济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
12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机场设施和地面服务;实业投资及管理、服务;房屋租赁
13中信哈萨克斯坦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
14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现金管理
15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新科技产业、房地产业、旅游服务业、工业、商业、生物医药业的投资;新技术的开发、推广、转让、服务;资产管理;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
16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行业的投资;金融产品的设计、策划、咨询及相关的培训;金融行业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管理、维护、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投资、资产管理的咨询;资产受托管理
17CITIC Projects Management(HK) Limited投资控股
18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有效期至2019年3月22日);仓储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汽车及零部件的销售;与汽车工业相关的技术产品开发销售;进出口业务;金属、有色金属、稀土产品及相关产品的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及相关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对外咨询服务及技术交流
19中信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研发、批发环保产品、设备、材料;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大气污染的处理;水处理;固液渣废弃物处理;承办展览展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设备租赁
20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投资项目方向、可行性研究、经营管理、财会、法律、金融、房地产方面的咨询服务;工程监理与工程咨询;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组织研讨会及交流会;承办企业登记注册咨询代理业务;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理财咨询
21CITIC USA HoldingInc投资控股
22中信新创有限公司投资控股
23中信投资管理(香投资控股
序号公司名称业务范围
港)有限公司
24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业务;销售、出租商品房;投资咨询;企业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
25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控股
26中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不动产;物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控制的主要单位业务情况如下表:

序号公司名称业务范围
1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1.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2.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1)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2)矿业、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3)机械制造;(4)房地产开发;(5)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6)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商贸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3.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受托管理、企业管理;企业资产界定与重组;实业投资;财务咨询及顾问;投资管理及咨询(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除外)
3中信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矿业领域的技术推广与转让;地质环境治理、地质勘探、有色金属行业技术的研发和咨询;项目投资
4中信渤海铝业控股有限公司挤压铝制品及其挤压深加工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厂房出租;木材加工;机械加工;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5中信机电制造公司特种车辆、汽车、汽车底盘、挂车、汽车总成、柴油机、汽油机、电动车、铁路货车、飞机零部件、电机、电器、仪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工业专用设备、铸锻件、金属结构及其构件、工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无机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碳素制品、建筑材料的制造、加工和自销;钢铁冶炼、钢材轧制;电力生产和供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丙级);租赁;与主营项目有关的科研、设计、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6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
7中信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
序号公司名称业务范围
8中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进出口业务;从事项目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机电产品、汽车及零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矿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办公设备的销售
9中信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Ⅲ类医疗器械、食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从事对外信息咨询及技术交流;物流服务;销售Ⅱ类医疗器械、五金矿产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机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办公用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品、纺织服装、化妆品、轻工产品、文体用品、工艺品、影像视听设备、包装器件、橡胶、轮胎、汽车配件、通讯器材、计算机及信息智能化产品、仪器仪表、机械电子设备及产品、饲料。
10中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酒店投资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房地产咨询业务;实业投资、管理;进出口业务;承办展览会;建筑材料销售
11中信宁波集团公司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自营或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地商品和技术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房屋、汽车租赁;金属材料、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
12湛天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承接中信股份剥离的澳门水泥厂及中信锦州金属、中信锦州钛业股权及债权
13中信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销售;房屋租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房屋销售
14Sundance Forest Ltd.投资控股
15北京中信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
16中信正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会议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展示;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会展策划;销售日用品、文化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健身器材;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市场调查;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教育咨询
17中信数字媒体网络有限公司投资有线电视产业、数字电视网络产业、数字通信产业、互联网及电视传媒信息服务产业;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提供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服务
18中信云网有限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
序号公司名称业务范围
19中信缅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投资、贸易
20中信(北京)铂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推广服务;投资管理
21中信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建筑工程设计;装饰设计;专业承办;物业管理;酒店管理;经济贸易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模型设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工程招标
22盛荣国际有限公司投资控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90,399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中国中信有限公司119,225,00062.70%
2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536,36410.80%
3北京润信鼎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852,2721.50%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8,2320.06%
5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8780.01%
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3240.00%
7黄健5,8590.00%
8长江金色晚晴(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6620.00%
9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6620.00%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8330.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7,537,879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4.85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15.1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11.3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24,487,000,000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116,766,775,500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140.77179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9年6月25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753,379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2,784,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5,151.49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2,729.18406倍,中签率为0.0366409878%。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2,378,909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05%,配售比例为0.03114978%;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310,800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6.54%,配售比例为0.03108000%;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

为2,063,670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3.41%,配售比例为0.01302000%。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108,232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3%。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05,937,503.1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43,231,303.15元。瑞华会计师已于2019年7月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1660002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62,706,200.00元,明细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元)
1保荐与承销费用54,156,035.83
2审计验资费用2,641,509.43
3律师费用1,320,754.72
4信息披露费用4,415,094.34
5发行手续费用172,805.68
合计62,706,200.00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

七、募集资金净额:643,231,303.15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98元(按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98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至2018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2019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19]01660001号”审阅报告。2019年1-3月财务数据以及2019年1-6月业绩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及2019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以及“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9 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除此之外,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E座九层联系电话: 010-65608337传 真: 010-65608450保荐代表人:吴量、贾兴华项目协办人:邢洋项目组成员:王松朝、张宗源、许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吴 量 贾兴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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