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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出版: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7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公司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信出版”)于近日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2019)穗仲案字第9673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白云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合作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上述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4号8-10层

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A403-410房

(二)仲裁基本情况

按照《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核心商业区“云天一线”规划建设运营招商项目(一线品牌、空中花园、文创书店、主题餐厅、艺术展览)经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经营合作协议》”)及《经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本公司为广州白云机场二号航站区提供“一线品牌”、“空中花园”、“文创书店”、“主题餐厅”、“艺术展览”等相关项目的运营服务,约定经营期限7年,从2018年

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经营场地面积包括了商铺面积、空中花园等计费经营面积。按照《经营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白云机场二号航站楼空中花园有20%的面积可用于商业经营,收费标准与室内商铺一致。实际运营中发现,空中花园因规划等问题,不具备商业经营条件,无法用于被申请人在《经营合作协议》及招商文件中承诺的经营用途。因此,被申请人不应对空中花园的20%的面积按照商铺的标准收取经营费用。为此,申请人按照《经营合作协议》的约定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经营合作协议》中空中花园部分面积,被申请人无权就空中花园收取经营费,申请人将空中花园退还被申请人,(减少支付 120,796,994.78元);

说明:上述仲裁请求为7年经营期内涉及的金额。

2、裁决将《经营合作协议》第3条中经营场地中商铺经营面积由1843平方米变更为1636.65平方米,(减少支付35,980,233.15元);

说明:上述仲裁请求为7年经营期内涉及的金额。

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空中花园的设计费1,258,700元、拆除费用368,025.72元、过渡期的绿化维护费用330,000元、施工费2,908,287.69元、监理费125,954.51元及预期经营收益等经济损失,共计4,990,967.92元;

4、裁决因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客流量未达到被申请人招商承诺,按照实际客流量(3700万人次)与承诺客流量(4200万人次)核减2018年度经营费 3,028,422.29元;

5、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准许T23R63号商铺(杰尼亚品牌)恢复入场装修,自2019年3月起商铺空置期间不计收经营费,暂计至2019年6月19日为1,022,625.65元;

6、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安检口、登机口标识设置不当造成的客流损失2,424,700元;

7、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测量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鉴定费、调查费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以上合计人民币168,243,943.79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为准。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经营期内已全额计提《经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全部经营费用。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次仲裁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2019)穗仲案字第9673号;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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