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58号)核准,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乐健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4.7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4,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577,652.7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9,022,347.30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了“广会验字[2019]G14010260963号”《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仙乐健康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仙乐”)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1 | 仙乐健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662672224330 | 450,711,720.75 |
2 | 仙乐健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 | 44050165090100000738 | 192,522,400.00 |
3 | 仙乐健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631415530 | 393,627,200.00 |
4 | 安徽仙乐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631444625 | 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仙乐健康和安徽仙乐(以下统称为“甲方”)开设的专户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关系如下表。仙乐健康是安徽马鞍山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统筹实施主体,将通过安徽仙乐实施安徽马鞍山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各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资金用途 |
1 | 仙乐健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662672224330 | 450,711,720.75注 | 补充流动资金 |
2 | 仙乐健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 | 44050165090100000738 | 192,522,400.00 | 仙乐健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仙乐健康B2B营销项目、包装车间技术改造项目 |
3 | 仙乐健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631415530 | 393,627,200.00 | 安徽马鞍山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 |
4 | 安徽仙乐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631444625 | 0 | 安徽马鞍山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注:该募集资金账户存放金额还包含扣除上市后支付的保荐费和承销费外的其他上市发行费用17,838,973.46元。
2、甲方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5、开户银行按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会在每月20日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会在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或邮寄的形式,按照本协议列明的招商证券联系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方、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方、开户银行、招商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备查文件
1、《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仙乐健康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9]G14010260963号)。
特此公告。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