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通讯大楼四层东部之三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添赋国际等6家香港公司承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定郊、黄勇、曾俊、吴芳、袁金涛、张黎6名自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截至2020年5月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
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梁定郊、黄勇、曾俊、吴芳、张黎同时承诺:
1、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同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添赋国际、谨进国际、风上
国际、舜畅国际、添蕴国际、赏睿集团作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截至2020年5月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担任发行人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翁秀华、何曼延、老建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颖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截至2020年5月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
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侨银行及利安资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企业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可因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自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额的100%。本企业在上述期限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本企业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企业将在减持前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顶添投资、博舜投资、赏岳投资、谨创投资、同创资本、珠海奥拓、前海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1、当本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本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当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
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在上述第2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当本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来稳定股价。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定郊、黄勇、曾俊、吴芳、袁金涛、张黎6名自然人承诺: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本人将采取增持发行人股票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本人将在启动条件触发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股份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股份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股票增持措施实施后,应保证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下一年度触发启动条件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条件触发后启动了稳定股价措施,本人将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会议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截至2020年5月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张一巍、高级管理人员何伶俐、徐诚、刘颖承诺:
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本人将采取增持发行人股票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如启动条件被触发,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下同)之次日起的连续30个交易日发行人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1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时,本人将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资金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薪酬的10%,但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果发行人的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本人
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措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同时,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张一巍承诺:
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定郊、黄勇、曾俊、吴芳、袁金涛、张黎6名自然人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本人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回购及购回价格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转让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本人违反本人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张一巍、监事翁秀华、何曼延、老建城及高级管理人员何伶俐、徐诚、刘颖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本人违反本人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本人不会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四)独立董事承诺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丑建忠、王丹舟、邹志峰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本人违反本人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人不会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五)中介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承诺:
若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君合律师承诺:
(1)本所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本所未勤勉尽责的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为电声营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本所未勤勉尽责的相应法律责任。
(3)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作出的上述声明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如就此发生争议,本所应积极应诉并配合调查外,本所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
②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并判定电声营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所未勤勉尽责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在收到该等生效判决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③经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赔偿金额确定后,依据该等司法判决确定的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正中珠江承诺:
因本机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机构能证明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非因承诺人过错造成的,可免除上述赔偿责任。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国众联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机构能证明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非因承诺人过错造成的,可免除上述赔偿责任。
四、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的约束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公司违反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定郊、黄勇、曾俊、吴芳、袁金涛、张黎6名自然人承诺:
1、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发行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本人承诺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本人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投资者损失数额确定前,本人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三)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约束措施
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张一巍、监事翁秀华、何曼延、老建城及高级管理人员何伶俐、徐诚、刘颖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同时,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张一巍、高级管理人员刘颖、何伶俐、徐诚承诺:
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本人承诺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薪酬暂缓发放,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同时,发行人监事翁秀华、何曼延、老建城及高级管理人员刘颖承诺:
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发行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四)独立董事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丑建忠、王丹舟、邹志峰承诺:
如本人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针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具体情况、未来发展态势和主要经营风险点,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以科技驱动的新场景体验营销综合服务提供商,主营业务为互动展示、零售终端管理、品牌传播等营销活动的策划、执行、监测、反馈服务。随着国内体验营销行业运营模式的日益成熟以及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司所处的体验营销行业总体前景良好。然而,公司经营发展仍将面临行业发展趋势变动、市场竞争加剧、人力成本上升等内外部经营风险。为强化主营业务,持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与持续盈利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体验营销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投资数字营销等线上营销服务领域,以充分把握体验营销行业良好的发展机遇,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规模及综合实力的提升。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其中“体验营销服务升级扩容建设项目”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成都建立一级运营中心,在沈阳、长春、青岛、南京、武汉、长沙、杭州、厦门、西安、重庆建立二级运
营中心,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形成更广泛的业务覆盖网络,满足更多企业对于体验营销服务的需求,为公司争取总部、区域客户创造有利条件,为区域活动的开展整合当地资源,提高区域活动价值;“营销数字化解决方案及大数据运营平台建设项目”将加快促进公司体验营销的数字化进程,实现内部与外部数据互通、线上与体验营销结合的战略思想,从而能够为客户重塑体验营销场景,增强渠道建设能力,拉升客户销售业绩,提升公司新场景体验营销创新与创收能力;“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通过购买相关服务器、电脑等软硬件设备系统,引进专业开发、运营IT人才,建立全新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优化升级信息化平台的技术层、功能层、展现层,实现内外部资源共享,助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得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进一步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尽快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在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产生最大效益以回报股东。
3、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4、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审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其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
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承诺:
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2018年5月23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物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在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4、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应符合下述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1-3项系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必备条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4项应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监督
1、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2、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出现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情况或者出现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为:
1、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符合《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2、制订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规划的制定周期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应对本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2)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外部经济环境、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预计重大投资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提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调整方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3)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不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①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尽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④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⑤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
规定执行。
6、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43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233.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4,233.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423.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3,809.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0.20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73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电声股份”,股票代码“300805”,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4,233.00万股股票将于2019年11月21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年11月21日
3、股票简称:电声股份
4、股票代码:30080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23,230,000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2,330,00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42,330,000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项目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 梁定郊 | 11,226.24 | 26.5252 | 2022年11月21日 |
黄勇 | 4,677.48 | 11.0519 | 2022年11月21日 | |
曾俊 | 2,806.56 | 6.6313 | 2022年11月21日 | |
吴芳 | 1,257.12 | 2.9703 | 2022年11月21日 | |
袁金涛 | 984.60 | 2.3264 | 2022年11月21日 | |
张黎 | 648.00 | 1.5311 | 2022年11月21日 | |
添赋国际 | 2,426.76 | 5.7339 | 2022年11月21日 | |
谨进国际 | 1,013.04 | 2.3936 | 2022年11月21日 | |
风上国际 | 605.88 | 1.4316 | 2022年11月21日 | |
舜畅国际 | 1,065.96 | 2.5186 | 2022年11月21日 | |
添蕴国际 | 189.36 | 0.4474 | 2022年11月21日 | |
赏睿集团 | 2,619.00 | 6.1881 | 2022年11月21日 | |
顶添投资 | 720.00 | 1.7012 | 2020年11月21日 | |
博舜投资 | 540.00 | 1.2759 | 2020年11月21日 | |
赏岳投资 | 360.00 | 0.8506 | 2020年11月21日 | |
谨创投资 | 360.00 | 0.8506 | 2020年11月21日 | |
利安资本 | 1,781.28 | 4.2088 | 2020年11月21日 |
同创资本 | 1,701.00 | 4.0191 | 2020年11月21日 | |
华侨银行 | 1,017.72 | 2.4046 | 2020年11月21日 | |
珠海奥拓 | 1,370.00 | 3.2370 | 2020年11月21日 | |
前海投资 | 720.00 | 1.7012 | 2020年11月21日 | |
小计 | 38,090.00 | 89.9983 | - |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 网上发行股份 | 3,809.70 | 9.0015 | 2019年11月21日 |
网下配售股份 | 423.30 | 1.0002 | 2019年11月21日 | |
小计 | 4,233.00 | 10.0017 | - | |
合计 | 42,323.00 | 100.00 | - |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GUANGDONG BRANDMAX MARKETING CO.,LTD. |
注册资本 | 本次发行前:380,900,000元 本次发行后:423,230,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梁定郊 |
成立日期 | 2010年2月10日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16年6月22日 |
公司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通讯大楼四层东部之三房 |
邮政编码 | 510627 |
公司电话 | 020-38205688 |
公司传真 | 020-38205668 |
互联网网址 | www.brandmax.com.cn |
电子信箱 | ir@brandmax.com.cn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 | 刘颖 |
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 | 020-38205416 |
信息披露负责人传真 | 020-38205668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并实施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属于商务服务业( L72 ) |
经营范围 | 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公司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摄影服务;贸易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广告业;室内装饰、装修;舞台安装、搭建服务;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劳务承揽;智能机器系统技术服务;机器人系统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租赁业务;汽车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音频和视频设备租赁;节庆庆典用品制造;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其他人造板制造;木质家具制造;剧装、道具制造;商品批发贸易(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百货零售(食品、烟草制品零售除外);木质装饰材料零售;陶瓷装饰材料零售;金属装饰材料零售;物流代理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道路货物运输;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软件测试服务;软件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系统集 |
成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零售;软件批发;智能机器系统销售;智能机器销售;人才培训。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体验营销综合服务提供商,主营业务为互动展示、零售终端管理、品牌传播等营销活动的策划、执行、监测、反馈服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 公司职务 | 持股方式 | 直接/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任职期限 |
梁定郊 | 董事长 | 直接持股 | 11,226.24 | 26.5252 | 2019.6.15-2022.6.14 |
间接持股 | 2,721.87 | 6.4312 | |||
黄 勇 | 董事、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4,677.48 | 11.0519 | 2019.6.15-2022.6.14 |
间接持股 | 1,136.04 | 2.6842 | |||
曾 俊 | 董事、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2,806.56 | 6.6313 | 2019.6.15-2022.6.14 |
间接持股 | 647.88 | 1.5308 | |||
吴 芳 | 董事、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1,257.12 | 2.9703 | 2019.6.15-2022.6.14 |
间接持股 | 1,094.56 | 2.5862 | |||
张 黎 | 董事、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648.00 | 1.5311 | 2019.6.15-2022.6.14 |
间接持股 | 2,659.21 | 6.2831 | |||
张一巍 | 董事 | - | - | - | 2019.6.15-2022.6.14 |
王丹舟 | 独立董事 | - | - | - | 2019.6.15-2022.6.14 |
丑建忠 | 独立董事 | - | - | - | 2019.6.15-2022.6.14 |
邹志锋 | 独立董事 | - | - | - | 2019.6.15-2022.6.14 |
刘 颖 | 董事会秘书 | 间接持股 | 25.20 | 0.0595 | 2019.6.17-2022.6.14 |
徐 诚 | 副总经理 | - | - | - | 2019.6.17-2022.6.14 |
何伶俐 | 财务总监 | - | - | - | 2019.6.17- |
2022.6.14 | |||||
翁秀华 | 监事 | 间接持股 | 18.00 | 0.0425 | 2019.6.15-2022.6.14 |
何曼延 | 监事 | 间接持股 | 5.40 | 0.0128 | 2019.6.15-2022.6.14 |
老建城 | 监事 | 间接持股 | 1.80 | 0.0043 | 2019.6.15-2022.6.14 |
理;2002年至2003年任喜力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市场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乐百氏有限公司高级品牌经理;2004年至2010年先后任闪创广告、闪创文化客户总监;2010年至今先后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第三事业部总经理。
4、吴芳
吴 芳,女,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航华一村。吴芳女士199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专业,获学士学位,2017年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吴芳女士于1992年至1995年任上海市口腔医院住院医师;1995年至2000年任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市场推广经理;2000年至2004年任安家集团副总经理;2004年至2006年先后任闪创广告、闪创文化客户总监;2006年至2010年任闪创广告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至今先后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综合事业部总经理。
5、袁金涛
袁金涛,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位于广州市执信南路。袁金涛先生1999年曾就读于广东工业大学市场营销专业。袁金涛先生1999年至2001年任广东省白马广告有限公司创意设计主管;2001年至2004年任广州市闪创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至2010年先后任闪创广告、闪创文化创意总监、副总经理;2010年至今先后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综合事业部副总经理、监事、第三事业部副总经理。
6、张黎
张 黎,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怡宁街。张黎先生1999年毕业于湖南商务学院国际贸易与市场营销专业。张黎先生于2000年至2006年先后任广州夏岭广告有限公司客户主任、客户经理、客户总监;2006年至2010年先后任闪创广告、闪创文化客户总监;2010年至今先后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汽车事业部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以外,梁定郊、黄勇、曾俊、吴芳、袁金涛、张黎6名自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1 | 广州市天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广州天程,下同) | 梁定郊、黄勇、曾俊、吴芳、袁金涛、张黎6名自然人持有98%股权的企业 |
2 | 添赋国际 | 梁定郊持有100%股权 |
3 | 谨进国际 | 黄勇持有100%股权 |
4 | 风上国际 | 曾俊持有100%股权 |
5 | 舜畅国际 | 吴芳持有100%股权 |
6 | 添蕴国际 | 袁金涛持有100%股权 |
7 | 赏睿集团 | 张黎持有100%股权 |
8 | 博舜投资 | 梁定郊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9 | 顶添投资 | 梁定郊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10 | 谨创投资 | 梁定郊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11 | 赏岳投资 | 梁定郊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名称 | 广州市天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6331414419U |
成立时间 | 2015年3月3日 |
注册资本 | 300万元 |
实收资本 | 300万元 |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环路26号D区二楼5050室(仅限办公) |
法定代表人 | 曾俊 |
经营范围 | 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仓储咨询服务;招、投标咨询服务;工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
致力于投资创新型技术服务业,但不投资与市场营销服务相竞争的企业。因此,广州市天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或上下游关系。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6月/2019年6月30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196.10 | 206.88 |
净资产 | 196.10 | 206.88 |
净利润 | -10.78 | -38.07 |
公司名称 | 添赋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2243020 |
成立时间 | 2015年5月28日 |
已发行股本 | 10,000港币 |
董事 | 梁定郊 |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 UNIT A1,9/F SILVERCORP INTERNATIONAL TOWER, 707-713 NATHAN ROAD,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 |
项目 | 2019年1-6月/2019年6月30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7,023.91 | 8,046.43 |
净资产 | 7,018.31 | 7,039.92 |
净利润 | -21.61 | 405.42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谨进国际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谨进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2254036 |
成立时间 | 2015年6月22日 |
已发行股本 | 10,000港币 |
董事 | 黄勇 |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 UNIT A1,9/F SILVERCORP INTERNATIONAL TOWER, 707-713 NATHAN ROAD,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 |
项目 | 2019年1-6月/2019年6月30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2,857.15 | 2,995.66 |
净资产 | 2,855.41 | 2,867.87 |
净利润 | -12.47 | 161.88 |
公司名称 | 风上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2254066 |
成立时间 | 2015年6月22日 |
已发行股本 | 10,000港币 |
董事 | 曾俊 |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 UNIT A1,9/F SILVERCORP INTERNATIONAL TOWER, 707-713 NATHAN ROAD,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 |
项目 | 2019年1-6月/2019年6月30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1,715.00 | 1,794.94 |
净资产 | 1,714.35 | 1,722.03 |
净利润 | -7.68 | 94.93 |
公司名称 | 舜畅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2254054 |
成立时间 | 2015年6月22日 |
已发行股本 | 10,000港币 |
董事 | 吴芳 |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 UNIT A1,9/F SILVERCORP INTERNATIONAL TOWER, 707-713 NATHAN ROAD,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 |
单位:港币万元
项目 | 2019年1-6月/2019年6月30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2,964.62 | 3,151.95 |
净资产 | 2,941.75 | 2,956.78 |
净利润 | -15.02 | 170.65 |
公司名称 | 添蕴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2254042 |
成立时间 | 2015年6月22日 |
已发行股本 | 10,000港币 |
董事 | 袁金涛 |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 UNIT A1,9/F SILVERCORP INTERNATIONAL TOWER, 707-713 NATHAN ROAD,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 |
项目 | 2019年1-6月/2019年6月30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560.60 | 600.10 |
净资产 | 560.60 | 565.21 |
净利润 | -4.61 | 74.39 |
公司名称 | 赏睿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2251951 |
成立时间 | 2015年6月17日 |
已发行股本 | 10,000港币 |
董事 | 张黎 |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 UNIT A1,9/F SILVERCORP INTERNATIONAL TOWER, 707-713 NATHAN ROAD,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 |
项目 | 2019年1-6月/2019年6月30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7,261.91 | 7,722.70 |
净资产 | 7,211.89 | 7,247.44 |
净利润 | -35.55 | 425.78 |
名称 | 广州博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315061025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梁定郊 |
成立日期 | 2015年5月29日 |
认缴出资额 | 3,075.00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3,075.00万元 |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 广州市天河区银河沙太南路28号3楼D3071房 |
人外,博舜投资未投资或持股任何其他主体。博舜投资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或上下游关系。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6月/2019年6月30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3,166.94 | 3,175.25 |
净资产 | 3,166.94 | 3,168.44 |
净利润 | -1.50 | 76.85 |
名称 | 广州顶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40232617G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梁定郊 |
成立日期 | 2015年5月18日 |
认缴出资额 | 4,100.00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4,100.00万元 |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 广州市天河区银河沙太南路28号3楼D3036房 |
项目 | 2019年1-6月/2019年6月30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4,205.86 | 4,230.12 |
净资产 | 4,205.86 | 4,207.44 |
净利润 | -1.58 | 89.14 |
名称 | 广州谨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4023281X0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梁定郊 |
成立日期 | 2015年5月18日 |
认缴出资额 | 2,050.00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2,050.00万元 |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 广州市天河区银河沙太南路28号3楼D3037房 |
项目 | 2019年1-6月/2019年6月30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2,113.57 | 2,125.84 |
净资产 | 2,113.57 | 2,115.29 |
净利润 | -1.73 | 44.06 |
名称 | 广州赏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40232780P |
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梁定郊 |
成立日期 | 2015年5月18日 |
认缴出资额 | 2,050.00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2,050.00万元 |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 广州市天河区银河沙太南路28号3楼D3038房 |
项目 | 2019年1-6月/2019年6月30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2,110.54 | 2,123.50 |
净资产 | 2,110.54 | 2,112.16 |
净利润 | -1.63 | 41.83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梁定郊 | 112,262,400 | 26.53 |
2 | 黄勇 | 46,774,800 | 11.05 |
3 | 曾俊 | 28,065,600 | 6.63 |
4 | 赏睿集团 | 26,190,000 | 6.19 |
5 | 添赋国际 | 24,267,600 | 5.73 |
6 | 利安资本 | 17,812,800 | 4.21 |
7 | 同创资本 | 17,010,000 | 4.02 |
8 | 珠海奥拓 | 13,700,000 | 3.24 |
9 | 吴芳 | 12,571,200 | 2.97 |
10 | 舜畅国际 | 10,659,600 | 2.52 |
合计 | 309,314,000 | 73.08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233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10.20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3,809.70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90,362,529,000股,配号总数为180,725,058个,中签率为0.0421601746%,有效申购倍数为2,371.90669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92,942股, 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为423.30万股,网下发行余股为4,928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7,870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3%,包销金额为998,274.00元。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3,176.60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1月1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9]G15038380592号)。
五、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金额为5,227.88万元,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如下:
项目 | 金额(万元) |
承销费与保荐费 | 3,454.13 |
审计与验资费 | 759.43 |
律师费 | 453.77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 481.13 |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 79.41 |
发行费用合计 | 5,227.88 |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1.24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37,948.72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44元(按照截至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44元/股(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出具了编号为“广会审字[2019]G15038380512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2019年三季度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项目 | 2019年9月末 | 2018年9月末 | 同比增减(%) |
流动资产(元) | 1,614,229,401.18 | 1,347,284,791.79 | 19.81 |
流动负债(元) | 576,905,300.55 | 482,739,677.59 | 19.51 |
总资产(元) | 1,723,071,866.37 | 1,391,987,659.58 | 23.78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1,137,707,464.00 | 907,998,843.80 | 25.30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99 | 2.38 | 25.30 |
项目 | 2019年1-9月 | 2018年1-9月 | 同比增减(%) |
营业总收入(元) | 2,062,677,884.87 | 1,702,291,635.25 | 21.17 |
营业利润(元) | 193,459,004.74 | 175,278,566.69 | 10.37 |
利润总额(元) | 200,748,656.57 | 180,561,046.03 | 11.18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 149,299,979.04 | 134,906,816.74 | 10.67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140,488,753.91 | 128,802,762.55 | 9.0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9 | 0.35 | 11.4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7 | 0.34 | 8.8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01 | 14.98 | -0.9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3.18 | 14.30 | -1.1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89,703,818.43 | 53,533,434.15 | 67.57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24 | 0.14 | 67.57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9年11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树明住所:广东省广州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保荐代表人:花少军、黄小年电话:020-66338888传真:020-8755360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电声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发行人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同意担任电声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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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