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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选择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任期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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