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斯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2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Sidike New Materials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22-25层)(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斯迪克”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及通过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市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及通过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市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5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公司股东施培良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40.28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94.50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除金闯、施蓉外)郑志平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5月25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其他公司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瑞通龙熙、苏州德丽嘉、世纪天富、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天津福熙、纪建明、盛雷鸣、蒋根生、龚伟忠、陈雪平、林秋璇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苏州德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锋、张庆杰、陈静、杨比、李国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苏州德润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为金闯、施蓉、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峻银投资、合信投资。峻银投资、合信投资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者合计持有斯迪克股份8.65%的股份。金闯、施蓉夫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5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4、本人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且若因本人未履行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除金闯、施蓉夫妇外,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承诺:

1、将在锁定期期满后逐步减持公司股票。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5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①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①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

(4)为避免疑问,在金闯、施蓉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金闯、施蓉应基于其控股股东身份,按照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但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项下的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

(4)不领取薪酬的董事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领取薪酬的各个董事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之平均值的30%。

(5)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需按上述预案的约定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及公司应付其或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控股股东部分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及公司应付其或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控股股东部分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则公司有权将应付其或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现金分红中归属于其本人的部分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公司应向其本人支付的工资薪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承诺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或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充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所获现金分红或现金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四)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如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4、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4、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六、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经公司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①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 元;

①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在上市后前三年内,将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留足法定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均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如在公司上市后前三年内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董事会可以在现金分红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情况择机发放股票股利;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认为,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资金需求量较大,因此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20%。

4、上述利润分配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及投资等方面,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和修改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制订和修改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到位当期无法立即产生效益,因此会影响公司该期间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同时,若公司上市后未能实现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率,且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约束措施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加强募集资金运用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第三方监管协议》,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储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测与监督,以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人才吸引力、市场风险抵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重视投资者回报,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订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制定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条款。公司将在严格遵守上述约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投资者对于公司经营和分配的监督,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4、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

公司自创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的发展机遇,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保持并进一步发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公司的每股收益,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5、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高日常运营效率

公司将在日常运营中提高效率,强化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公司不断进行生产信息化与自动化改造,降低单位产出成本,提升生产效益。公司通过加强预算管控和内部监督,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成本。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4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921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91.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628.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发行价格为

11.2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74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斯迪克”,股票代码“300806”。本次公开发行的2,921万股股票将于2019年11月2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年11月25日

(三)股票简称:斯迪克

(四)股票代码:30080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683.89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921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

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921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后的股本结构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股)比例(%)
首次公开金闯40,696,96134.832024年11月25日
施蓉6,633,7005.682024年11月25日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后的股本结构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股)比例(%)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海地平线5,202,7004.452020年11月25日
上海元藩5,154,6404.412020年11月25日
峻银投资3,900,0003.342020年11月25日
合信投资3,678,0003.152020年11月25日
瑞通龙熙3,436,4272.942020年11月25日
纪建明3,436,4262.942020年11月25日
世纪天富2,319,6001.992020年11月25日
苏州德润1,970,8101.692022年11月25日
盛雷鸣1,718,2131.472020年11月25日
苏州德丽嘉1,706,0001.462020年11月25日
蒋根生1,546,0001.322020年11月25日
施培良1,347,8171.152020年11月25日可上市交易40.2800万股;2022年11月25日可上市交易94.5017万股
龚伟忠1,313,3001.122020年11月25日
郑志平1,300,5001.112020年11月25日
苏州锦广缘910,0000.782022年11月25日
陈雪平670,5000.572020年11月25日
天津福熙429,5530.372020年11月25日
林秋璇257,7320.222020年11月25日
小计87,628,879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网下配售发行部分2,921,0002.502019年11月25日
网上定价发行部分26,289,00022.502019年11月25日
小计29,210,00025.00
合计116,838,879100.0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Sidike New Materials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8,762.89万元人民币(发行前)
11,683.89万元人民币(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金闯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6年6月21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1年12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890695060
注册地址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号
办公地址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号
邮政编码223900
电 话0512-53989120
传 真0512-53989120
主营业务斯迪克是一家从事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医疗器械、生物医用材料、石墨材料、纸质包装材料,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互联网地址http://www.sidike.com/
电子邮箱yuanwenxiong@sidike.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证券法务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袁文雄
信息披露联系电话0512-53989120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股数(股)间接持股股数(股)合计持股股数(股)
金闯董事长2017年11月-2020年11月40,696,961687,90941,384,870
施蓉董事2017年11月-2020年11月6,633,700-6,633,700
郑志平董事2017年11月-2020年11月1,300,500-1,300,500
金爱军董事、总经理2017年11月-2020年11月---
高红兵董事2017年11月-2020年11月-3,175,2583,175,258
张恒董事2017年11月-2020年11月---
龚菊明独立董事2017年11月-2020年11月---
赵增耀独立董事2017年11月-2020年11月---
赵蓓独立董事2018年10月-2020年11月---
陈锋监事会主席2017年11月-2020年11月-20,00020,000
陈静监事2017年11月-2020年11月-180,000180,000
张庆杰职工监事2017年11月-2020年11月-10,00010,000
杨比副总经理2017年11月-2020年11月-180,000180,000
李国英副总经理2017年11月-2020年11月-10,00010,000
吴江财务总监2017年11月-2020年11月---
袁文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7年11月-2020年11月---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金闯、施蓉夫妇。金闯先生,中国国籍,取得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132419790616****;施蓉女士,中国国籍,取得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52219750509****。本次发行前,金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069.7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4%。员工持股平台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分别为金闯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苏州德润持有公司197.0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5%,苏州锦广缘持有公司91.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4%。基于以上,金闯合计控制公司4,357.7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73%。施蓉女士直接持有公司663.3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57%。金闯、施蓉夫妇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5,021.1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30%。

本次发行后,金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4.83%,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分别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分别比例为1.69%、0.78%,基于以上,金闯合计控制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30%。施蓉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68%。金闯、施蓉夫妇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2.98%,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企业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除斯迪克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企业或组织情况如下:

1、苏州德润

苏州德润为控股股东金闯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苏州德润持有发行人股份197.08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25%,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5年7月9日
认缴出资额2,167.89万元
实缴出资额2,167.89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
合伙期限2015年7月9日至2045年7月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346290201J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闯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与股权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除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外,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公司名称苏州市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5年7月29日
认缴出资额1,001.00万元
实缴出资额1,001.00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
合伙期限2015年7月29日至2045年7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4638219XC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闯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与股权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除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外,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金闯40,696,96134.83
2施蓉6,633,7005.68
3上海地平线5,202,7004.45
4上海元藩5,154,6404.41
5峻银投资3,900,0003.34
6合信投资3,678,0003.15
7瑞通龙熙3,436,4272.94
8纪建明3,436,4262.94
9世纪天富2,319,6001.99
10苏州德润1,970,8101.69
合计76,429,26465.4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2,921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11.2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4,192,480.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8,550,125.80万股,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320.31倍,高于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92.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628.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307469160%,有效申购倍数为3,252.36倍。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70,947股,本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2,728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830,317.25元,包销比例为0.2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2,919.67万元,扣除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4,496.5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423.17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1月19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9]8052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496.5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万元)
1承销费及保荐费2,971.70
2审计费及验资费945.49
3律师费94.34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52.83
5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32.14
合计4,496.5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至2019年6月末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9]6850号)。以上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财务状况

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会阅字[2019]7854号)。2019年1-9月财务数据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2019年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2019年9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91,468.1398,118.89-6.78%
非流动资产(万元)95,263.8788,362.077.81%
资产总额(万元)186,732.01186,480.970.1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75,494.8368,412.8410.3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8.627.8110.35%
项目2019年1-9月2018年1-9月本报告期比上 年度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107,542.1190,094.8719.37%
营业利润(万元)7,576.953,235.84134.16%
利润总额(万元)7,769.013,244.76139.4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040.243,160.76122.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5,253.211,772.77196.3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00.36122.22%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00.2020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78%5.07%4.7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30%2.84%4.4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2,320.21899.04158.0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260.10158.08%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根据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如未来经营状况、市场和政策等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19年全年营业收入155,000万元至165,000万元,同比增长

15.19%至22.62%;预计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11,000万元至12,500万元,同比增长43.70%至63.2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8,000万元至9,500万元,同比增长39.61%至65.78%。(上述2019年财务数据系公司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发行人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发行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9年11月1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电话021-20667733
传真021-58991896
保荐代表人邹文琦、孙洪臣
项目协办人张斌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