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44号”文核准,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发行人”、“公司”)2,921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2019年11月4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斯迪克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斯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斯迪克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Jiangsu Sidike New Materials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注册资本 | 本次发行前:8,762.89万元人民币; 本次发行后:11,683.89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金闯 |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 2006年6月21日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11年12月21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07890695060 |
注册地址 | 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号 |
邮政编码 | 223900 |
电 话 | 0512-53989120 |
传 真 | 0512-53989120 |
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医疗器械、生物医用材料、石墨材料、纸质包装材料,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互联网地址 | http://www.sidike.com/ |
电子邮箱 | yuanwenxiong@sidike.com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 证券法务部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 | 袁文雄 |
信息披露联系电话 | 0512-53989120 |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6年6月20日,斯迪克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300.00万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2006年6月21日,斯迪克有限获得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设立登记核准并取得320585220305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 东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金闯 | 126.00 | 126.00 | 42.00 | 货币 |
2 | 许敬东 | 90.00 | 90.00 | 30.00 | 货币 |
3 | 肖军 | 54.00 | 54.00 | 18.00 | 货币 |
4 | 郝俊锋 | 30.00 | 30.00 | 10.00 | 货币 |
合 计 | 300.00 | 300.00 | 100.00 | - |
通过股份公司章程,选举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审议通过《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2011年12月1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汇会验[2011]256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11月30日,整体改制中以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7,500万元已全部到位。
2011年12月21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32058500004937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闯,住所为太仓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胶粘带;经销胶粘带;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 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金闯 | 4,864.65 | 64.86 | 净资产折股 |
2 | 施蓉 | 663.37 | 8.85 | 净资产折股 |
3 | 上海地平线 | 520.27 | 6.94 | 净资产折股 |
4 | 峻银投资 | 390.00 | 5.20 | 净资产折股 |
5 | 合信投资 | 367.80 | 4.90 | 净资产折股 |
6 | 苏州德丽嘉 | 325.20 | 4.34 | 净资产折股 |
7 | 龚伟忠 | 131.33 | 1.75 | 净资产折股 |
8 | 郑志平 | 130.05 | 1.73 | 净资产折股 |
9 | 陈雪平 | 67.05 | 0.89 | 净资产折股 |
10 | 施培良 | 40.28 | 0.54 | 净资产折股 |
合 计 | 7,500.00 | 100.00 | - |
项目 | 2019.06.30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91,494.52 | 98,118.89 | 89,468.13 | 85,510.59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91,267.61 | 88,362.07 | 86,327.65 | 86,853.47 |
资产总计 | 182,762.13 | 186,480.97 | 175,795.78 | 172,364.06 |
流动负债合计 | 85,258.17 | 90,681.47 | 100,885.56 | 95,255.44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6,891.45 | 27,320.72 | 14,069.05 | 22,611.84 |
负债总计 | 112,149.61 | 118,002.19 | 114,954.61 | 117,867.28 |
所有者权益 | 70,612.52 | 68,478.77 | 60,841.17 | 54,496.77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70,552.43 | 68,412.84 | 60,713.87 | 54,496.77 |
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营业收入 | 66,785.33 | 134,559.18 | 128,914.26 | 97,864.13 |
营业利润 | 2,487.47 | 7,491.03 | 7,437.55 | 5,302.53 |
利润总额 | 2,685.74 | 7,602.12 | 6,915.28 | 6,511.12 |
净利润 | 2,131.55 | 7,593.64 | 6,217.87 | 5,582.0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137.39 | 7,655.01 | 6,315.56 | 5,582.0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955.83 | 5,730.43 | 5,338.08 | 4,910.82 |
项目 | 2019年1-6月/2019.06.30 | 2018年度/2018.12.31 | 2017年度/2017.12.31 | 2016年度/2016.12.3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911.91 | 14,752.27 | 19,671.37 | 15,379.6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822.15 | -6,568.67 | -7,587.90 | -8,022.0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279.72 | 5,231.11 | -6,769.79 | -9,303.88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3,422.07 | 25,582.73 | 12,254.53 | 7,036.03 |
财务指标 | 2019年1-6月/2019.06.30 | 2018年度/2018.12.31 | 2017年度/2017.12.31 | 2016年度/2016.12.31 |
流动比率(倍) | 1.07 | 1.08 | 0.89 | 0.90 |
速动比率(倍) | 0.91 | 0.91 | 0.68 | 0.69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55.76% | 55.87% | 54.96% | 59.21%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61.36% | 63.28% | 65.39% | 68.38%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34 | 3.08 | 3.23 | 2.87 |
存货周转率(次) | 3.29 | 5.42 | 4.67 | 3.69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9,520.27 | 20,806.19 | 19,760.79 | 17,265.14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2.26 | 2.81 | 2.66 | 2.47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 | 0.56 | 1.68 | 2.24 | 1.76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1.39 | 1.52 | 0.60 | -0.2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8.05 | 7.81 | 6.93 | 6.22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 0.18 | 0.21 | 0.21 | 0.21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发行股数 |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2,921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
每股发行价 | 11.27元 |
发行市盈率 | 22.98倍(每股收益按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8.05元(根据发行前经审计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8.47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市净率 | 1.33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采取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发行对象 | 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 募集资金总额为32,919.67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423.17万元; |
新股发行费用(不含税)概算: | 新股发行费用总额为4,496.50万元,其中: 承销费及保荐费2,971.70万元; 审计费及验资费用945.49万元; 律师费用94.34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信息披露费用452.83万元; 发行手续费等32.14万元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施培良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40.28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94.50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4、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除金闯、施蓉外)郑志平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5月25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其他公司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瑞通龙熙、苏州德丽嘉、世纪天富、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天津福熙、纪建明、盛雷鸣、蒋根生、龚伟忠、陈雪平、林秋璇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苏州德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锋、张庆杰、陈静、杨比、李国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苏州德润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以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内容为准。公司上市后股东拟进行股票减持的应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为金闯、施蓉、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峻银投资、合信投资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者合计持有斯迪克股份8.648%的股份。金闯、施蓉夫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5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4、本人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且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除金闯、施蓉夫妇外,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承诺:
1、将在锁定期期满后逐步减持公司股票。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5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1,683.89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2,92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 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 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人,本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 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 进行跟踪和督促;并有权随时到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查询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大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1)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2)保荐机构有权对有关部门关注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1)发行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挠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联系电话 | 021-20667733 |
传真 | 021-58991896 |
保荐代表人 | 邹文琦、孙洪臣 |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邹文琦 孙洪臣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何之江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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