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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迪克: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6

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2-140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2号)批复同意,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88,388股,每股发行价为24.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77.3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9,122,802.68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877,174.6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349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以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已于近日与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江苏”)、保荐机构方正承销保荐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太仓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元)资金用途
1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91200788010000018818,427.78精密离型膜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2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1102241129200540701392,016,466.58精密离型膜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3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11022411292005408250.00精密离型膜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合计392,024,894.36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0,877,174.64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额原因系公司已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偿还100,000,000元银行贷款及利息收入。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浦发苏州分行,丙方为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吉丽娜、王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江苏(上述两方合称“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工行太仓支行,丙方为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吉丽娜、王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各自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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