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77,032,339.52元。
二、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聘任蒋晓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人员本人的同意。被聘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资格与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审议、表决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增耀 | 龚菊明 | 赵蓓 | ||
时间: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