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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禾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 市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〇年一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963号”文核准,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玉禾田”) 3,46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作为玉禾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认为玉禾田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保荐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EIT Environmental Development Group Co.,Ltd.注册资本 10,380万元(本次发行前),13,840万元(本次发行后)公司法定代表人 周平成立日期

8

日由玉禾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玉禾田有限成立于

2010

13

住所 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馨大道筑梦小镇电商产业园5号楼电话 0755-82734918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为2010年4月13日成立的深圳市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9月1日更名为“深圳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禾田有限”),2015年8月玉禾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5年7月20日,玉禾田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同意以截至2015年5月31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671号)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101,564,560.06元,按1:

0.9846的比例折合10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大于股本部分1,564,560.06元计入

资本公积。发起人以各自在玉禾田有限所占的注册资本比例,对应折为各自所占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2015年7月20日,立信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679号),对上市出资进行了验证。2015年8月14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玉禾田股份的设立申请,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53876133C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3,800,000.00 元,公司名称更改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物业清洁和市政环卫等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服务,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坚持打造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体系,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业务覆盖区域不断扩大,现已成为行业内颇具规模和影响力的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服务运营商。

(四)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流动资产合计 139,733.95 121,401.01 69,980.46 54,594.88资产总计 242,471.62 212,097.84 128,726.27 79,874.78负债合计 153,811.53 137,890.80 73,187.88 43,664.7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81,795.57 68,222.80 49,979.80 34,547.41少数股东权益 6,864.53 5,984.23 5,558.59 1,662.65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项目

1-6

2018

年度

2017

2016

年度年度

营业收入 170,325.94 281,636.76 215,197.57 154,707.89营业利润 18,583.19 24,455.46 21,598.59 14,961.89利润总额 18,365.94 24,057.35 21,552.98 15,015.98净利润 14,835.61 20,258.20 17,539.22 12,406.1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572.77 18,242.99 15,432.39 10,803.63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075.86 17,797.82 15,140.73 11,246.54少数股东损益 1,262.84 2,015.21 2,106.83 1,602.5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项目

1-6

2018

年度

2017

2016

年度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8,943.34 19,908.20 15,755.89 7,826.19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21,344.91 -34,263.91 -21,238.48 -10,925.49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9,338.98 36,733.21 230.96 10,993.1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062.59 22,377.51 -5,251.63 7,893.88

4、主要财务指标

序号财务指标

2019

年度

1-6

2018/12/31 2018年度2017/12/31 2017年度2016/12/31 2016年度

1 流动比率(倍) 1.13 1.11 1.23 1.462 速动比率(倍) 1.12 1.10 1.23 1.45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85.27 83.08 71.75 60.61

合并资产负债率(

63.43 65.01 56.86 54.67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33 5.31 6.24 7.356 存货周转率(次) 159.28 502.05 1,079.62 797.0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7,371.20 37,666.23 28,067.15 18,410.6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3,572.77 18,242.99 15,432.39 10,803.6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13,075.86 17,797.82 15,140.73 11,246.54

利息保障倍数

(倍)

10.26 8.97 18.73 34.34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

股)

0.86 1.92 1.52

0.75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30 2.16 -0.51

0.76

无形资产(扣除特许经营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0.45 0.63 0.41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7.88 6.57 4.82 3.33

序号财务指标

2019

年度

1-6

2018/12/31 2018年度2017/12/31 2017年度2016/12/31 2016年度

股)

5、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1)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公司2019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及2019年1-9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①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项目 2019.9.30 2018.12.31流动资产合计142,302.87 121,401.01资产总计 248,407.37 212,097.84负债合计 148,413.50 137,890.8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92,145.74 68,222.80

少数股东权益 7,848.13 5,984.23

②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项目2019年1-9月 2019年7-9月 2018年1-9月 2018年7-9月

营业收入263,095.0292,769.08

204,134.45 74,373.69

营业利润 32,442.19 13,859.00

19,624.34 7,510.95

利润总额 32,103.78 13,737.84

19,446.56 7,751.33

净利润 26,169.38 11,333.77

16,322.58 6,546.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3,922.94 10,350.17

14,643.25 5,896.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3,174.87 10,099.01

14,267.91 5,668.25

③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项目2019年1-9月 2019年7-9月 2018年1-9月 2018年7-9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645.34 15,702.00

11,853.29 10,239.4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943.21 -9,598.30

-28,996.75 -11,531.51

项目2019年1-9月 2019年7-9月 2018年1-9月 2018年7-9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04.19 -7,834.79

42,770.12 7,842.5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793.68 -1,731.09

25,626.66 6,550.45

(2)2019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1-9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情况,并考虑到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情况,公司预计2019年全年营业收入353,620.28万元至369,775.52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长25.56%至31.30%;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559.13万元至31,473.32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长56.55%至72.52%;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614.21万元至30,480.20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长

55.16%至71.26%。

上述2019年全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0,38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3,46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3,840.00 万股。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一)发行概况

序号

序号
基本情况

1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2 发行股数 不超过3,46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3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4 每股发行价格 29.55元/股5 发行前市盈率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6 发行后市盈率

22.98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

股(以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股(按公司截至

6

日经审计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9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股(按公司截至

6

日经审计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 发行前市净率 3.75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11 发行后市净率 2.30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12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13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交所股票账户并开通创业板交易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对象

14 承销方式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15 募集资金总额 102,243.00万元16 募集资金净额 96,040.70万元

17 发行费用概算

发行费用总额(不计增值税)共计

万元,其中:

保荐、承销费用4,507.29万元审计、验资费用1,101.89万元律师费用139.62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26.42万元发行手续费27.09万元以上数据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天之润关于股份的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单位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7月23日)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平关于股份的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7月23日)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西藏天之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鑫宏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梦晨关于股份的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7月23日)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其他机构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鑫宏泰关于股份的锁定承诺:“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鑫卓泰、海立方舟、杭州城和、安庆同安关于股份的锁定承诺:“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周聪、周明与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周平系兄弟关系,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王东焱与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周平、董事周聪、周明系表兄妹关系,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7月23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

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发行人监事陈强、王云福、李国刚,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鲍江勇,前高级管理人员张向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7月23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13,84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3,46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00%,不低

于发行人总股本的 25%;

4、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5、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

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

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

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

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

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 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

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与发行人签订承诺函、完 善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体系。

3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 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 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 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 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

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其他中介机构需协助本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徐国振、陈昕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电话:0755-8294 3666传真:0755-8294 3121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认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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