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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张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张宇)

2023年度,本人作为四川英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本人张宇,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江苏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7月至今任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目前担任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

2024年3月,本人因连续任职满6年离任,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11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了11次,其中现场出席3次,通讯方式出席8次;公司共计召开了4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4次。

本人在报告期内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充分发表独立意见,为董事会做出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2023年度组织召开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审查了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充分发挥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2023年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情况、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2023年,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会计政策变更、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等相关议案,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意见类型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3月9日同意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年4月11日2、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3、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同意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年5月9日1、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同意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3年6月16日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5、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同意
6、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3年7月3日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8月28日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9月13日1、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同意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10月26日1、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同意

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审核职责,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对影响中小股东的事项发表了意见,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现场会议的方式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了现场走访,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023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定期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经审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经审议,本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相关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工作。本人认为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聘任人员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工作,本人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中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对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均符合归属条件。本次归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归属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公司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9月28日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本人认为: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保证了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意公司确定2023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3日,同意授予364名激励对象237.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87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0.8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16.43万股。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审慎决策,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已于2024年3月25日离任,在此,谨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在我担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与支持,表示感谢!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宇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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