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等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饶 洁 张 宇 范永军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