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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金额为600.0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0.00万元。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控制了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二、 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能够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

环节中起到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饶 洁 张 宇 范永军

2022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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