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150,000,000.00元)的事项,是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毛 翔 张文津 郭明龙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