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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机械: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证券代码:300823 证券简称:建科机械 公告编号:2022-024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4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的具体条款详见附件。公司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已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4月28日

附件: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序号原《总经理工作细则》条款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条款
1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为完善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明确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的履行职务。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的履行职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3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具有5年以上同规模企业的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2)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 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3)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事业忠诚; (4)聘任时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7)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8)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9)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10)本公司现任监事;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第十一条 总经理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1)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6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拟订相关的制度规范; (3)拟订财务机构设置方案; (4)审核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 (5)协调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6)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7)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8)负责联络、协调公司与工商、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工作; (9)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工作; (10)应邀列席董事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等。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 (2)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3)拟订财务机构设置方案; (4)审核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 (5)协调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6)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7)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8)负责联络、协调公司与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工作; (9)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工作; (10)应邀列席董事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等。
7第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职责为: (1)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2)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权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3)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负责调查和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4)经常深入基层,走向市场,收集资料,掌握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5)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8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对关联事项的主动回避制。 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对涉及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时应主动向董事会或总经理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并不得安排自己的近亲属担任公司重要职务或安排在关键岗位。第十六条 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对关联事项的主动回避制。 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对涉及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时应主动向董事会或总经理说明情况并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批准。非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安排自己的近亲属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公司担任重要管理职务。
9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10第十九条 人事部负责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董事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11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12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13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4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公司董事会授权为执行依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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