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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7

证券代码:300832 证券简称:新产业 公告编号:2023-114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全面梳理及修订了现有的相关治理制度,主要条款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 《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一)《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综合考虑。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综合考虑。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四)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股票股利分配:若公司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条件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四)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股票股利分配:若公司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条件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

(二)《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主要条款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进行解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有权部门有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出台;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况下,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进行解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有权部门有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出台;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况下,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进行解释。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有权部门有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出台;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况下,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订前修订后
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综合考虑。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展,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综合考虑。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利润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利
修订前修订后
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第十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前发生股本总额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前发生股本总额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100%,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
修订前修订后
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分红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期末未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的; (二)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50%的,金融业上市公司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说明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是否有明确的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且母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说明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有明确的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进行解释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进行解释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发行证券的,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拟发行证券、重组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发行证券的,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分红水平较低; (四)公司存在高比例现金分红;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二、 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修订后的各项制度的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还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将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手续,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变更/备案的内容为准。另,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转授权人员办理上述《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工作。

三、 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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