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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过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换届选举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事项。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过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截至目前,独立董事候选人武四化先生和陆培明先生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换届选举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事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相关议案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新文 倪静

王琴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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