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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关于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7

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2-060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洪煜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389,91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2599%)的董事洪煜先生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334%,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洪煜先生《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洪煜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洪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无限售流通股高管锁定股持股总数持股总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洪煜514,0295,875,8866,389,9154.2599%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减持原因:资产配置及个人投资需要

(二)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及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三)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四) 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股东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334%(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 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六) 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格应按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

(七) 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洪煜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 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 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 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洪煜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人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③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④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洪煜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洪煜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资产配置及个人投资需要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 洪煜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三)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 在本计划实施期间,洪煜先生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各项仍在履行期限内的减持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 备查文件

(一) 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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