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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昊科技:《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维护回报机制的科学、持续、稳定性,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期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经营发展的目标和战略、股东需求和意愿、公司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公司实际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后,研究论证下一周期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出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回报规划期内,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

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四、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度)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保证公司营运的资金需求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公司若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备成长性,并综合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及公司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应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由董事会负责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和监督,并

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 其它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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