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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0

作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10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均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2年6月10日为首次授权日,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246万份股票期权。(以下无正文)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平、郑日春、郑日圆

2022年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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