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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2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8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上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3、2022年4月13日,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及在公司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22年6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公告后,公司积极推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工作,由于受国内疫情影响和登记窗口期限制,公司未能如期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权益的登记程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经公司审慎决策综合考虑后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与之相关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三、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实施股票期权的权益登记,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规划造成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续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各方意愿,择机公告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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