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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30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2-092债券代码:123134 债券简称:卡倍转债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1月30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9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3.34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9.34元/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3人

根据《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卡倍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以43.34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5名激励对象3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69.34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13名激励对象39.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6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523.51万股的1.25%。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3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523.51万股的0.5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43.48%。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39.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523.51万股的0.7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6.52%。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3.34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9.34元/股。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1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523.51万股的0.5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43.48%。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林光耀中国董事长,总经理6.008.70%0.11%
2徐晓巧中国董事,副总经理6.008.70%0.11%
3林强中国副总经理6.008.70%0.11%
4秦慈中国副总经理,董秘6.008.70%0.11%
5王凤中国董事,财务总监6.008.70%0.11%
总计30.0043.48%0.5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9.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523.51万股的0.7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6.52%。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林光飞总监级管理人员3.004.35%0.05%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12人)36.0052.17%0.65%
总计39.0056.52%0.7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数量占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1/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1/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1/3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1/3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1/3
第三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1/3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六)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期安排目标等级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A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100%
B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60%,但不低于55%;80%
C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55%,但不低于50%;60%
D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50%;0%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A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5%;100%
B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95%,但不低于90%;80%
C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90%,但不低于85%;60%
D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85%;0%
第三个解除限售/归属期A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100%
B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20%,但不低于115%;80%
C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15%,但不低于110%;60%
D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10%;0%

注:1、“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2、以上净利润的考核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且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归属,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失效处理。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依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情况比例确定各激励对象的实际可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考核结果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归属比例100%80%60%0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归属额度=可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额度。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

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由公司作废失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1月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1月30日

(二)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9万股。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3.34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9.34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3人。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523.51万股的0.54%,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

43.48%。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林光耀中国董事长,总经理6.008.70%0.11%
2徐晓巧中国董事,副总经理6.008.70%0.11%
3林强中国副总经理6.008.70%0.11%
4秦慈中国副总经理,董秘6.008.70%0.11%
5王凤中国董事,财务总监6.008.70%0.11%
总计30.0043.48%0.5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9.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523.51万股的0.7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6.52%。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林光飞总监级管理人员3.004.35%0.05%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12人)36.0052.17%0.65%
总计39.0056.52%0.7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6.06元/股(取2022年11月30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6.52%%、24.63%%、26.64%%(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三年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权益类型授予权益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0.001281.6065.27747.60338.20130.53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9.00915.4643.96505.93256.42109.16
授予权益合计69.002197.06109.221253.53594.62239.69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激励计划筹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经核查,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0日,以43.34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5名激励对象3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69.34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13名激励对象39.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一、独立董事结论性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核查,我们认为: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0日,并同意以43.34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5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

3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69.34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13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39.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卡倍亿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卡倍亿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1、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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