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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克股份: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2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建、杨高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建、杨高宇∶

杨高宇在拟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时,你公司、杨高宇于2021年9月17日分别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称杨高宇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杨高宇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上述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你公司、杨高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永建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永建、杨高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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