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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4

证券代码:300892 证券简称:品渥食品 公告编号:2020-019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2020 年11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52号12号楼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牧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5,027,4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2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5,010,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4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15,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72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71%;反对12,3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729%;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15,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72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71%;反对12,3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729%;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15,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72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71%;反对12,3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729%;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钟超、李科峰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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