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2日,并同意以11.4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未有再向其他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因此公司决定作废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处理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17.50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涂必胜
陈晚云
程 峰
日 期: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