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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0

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查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名、聘任总经理的程序及聘任人选陈树林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未发现其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据此,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名、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及聘任人选陈金标先生、黄玉华先生、侯刚先生、鲁子奕博士、卢赛平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未发现上述人员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据此,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名、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及聘任人选陈金标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未发现其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据此,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名、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及聘任人选喻荔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未发现其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据此,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审慎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均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六、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据此,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 陈永明 张建斌 王海茸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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