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英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监督决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审核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财务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文件;

(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公司拟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审计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如有必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相关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只能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内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表决意见设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