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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井然哲)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井然哲)

作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要求积极出席2023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井然哲,男,197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2009年6月起任教于上海财经大学,期间2012年1月-2013年7月曾在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发表论文40多篇,出版著作5部,承担完成国家及省部级课题10多项。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将持续关注独立性自查事项,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二、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6次,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出席了3次股东大会。

本人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审慎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认真审议,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提名委员会未召开会议,具体如下:

委员会名称成员情况召开日期会议内容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邵家旭(主任委员)、井然哲、俞丞2023-04-18审议通过:1.关于董事2022年薪酬的确定及2023年薪酬方案的议案;2.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的确定及2023年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各项议案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2023年度内公司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并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明确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机制等事项。报告期内,尚未涉及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核的议题。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了解审计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事项,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五)其他履行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多方面了解,通过现场参观、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产品构成,并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公司的动态,掌握公司的运行情况,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七)保护投资者及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的工作情况

1、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报告期内,为适应独立董事改革的新要求,本人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及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2、关注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本人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议,对涉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确保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3、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

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与投资者进行互动。日常与公司投资者管理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回复投资者咨询的涉及独立董事履职的问题。

三、重点关注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就公司2023年度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

董事会会议届次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意见类型披露时间披露媒体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1.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3.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的确定及2023年薪酬方案;5.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6.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7.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8.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9.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0.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1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同意2023-04-20巨潮资讯网:关于《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1、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4.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同意2023-08-28巨潮资讯网:《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并未发生收购与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各项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仍处于聘任期,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2年薪酬的确定及2023年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的确定及2023年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董事薪酬是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等实际情况,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而制定的,该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经营任务设定相适应,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及2023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监督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系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本人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尚无急需改进的事项。2023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在公司进行实地考察,认真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并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审慎决策。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动态,尤其是公司所在行业的政策变化,国家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变化,综合判断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经营管理层及业务管理部门与本人保持了定期沟通和交流,积极为本人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发展中的疑问作出详实的解答,为本人做出独立判断提供大量依据,保证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勤勉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个人专长,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024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持续维护好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井然哲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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