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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1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增强信息披露的效能,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及

(六)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四) 企业文化建设;

(五) 企业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分析研究: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对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数量、资金量、投资偏好、构成及变动等)进行跟踪统计分析;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二) 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 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 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一)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二)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建立工作机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公司网站;

(六)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邮寄资料;

(九) 现场参观;

(十) 电话咨询;

(十一) 路演。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

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运作机制等;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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