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贝泰妮: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三年三月制定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参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适用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证券投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实行逐级授权审批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证券投资的决定。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低于1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前述金额标准的,由总经理进行审批。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

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实施、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战略投资部、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具体实施证券投资的部门。其中,战略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可行性分析与风险控制审查;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合规性审查。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防火墙,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与其他业务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操作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交易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交易理论及相关经验。

公司相关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略、证券投资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证券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期间管理:在证券投资事项完成时取得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将签署的协议、交易资料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证券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统计。落实证券投资计划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证券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战略投资部拟订的投资方案并综合考虑公司资金

运用情况分析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投资资金,运用现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拟订证券投资资金运用方案。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方案及其资金运用方案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标准时,应报送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战略投资部和财务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方案实施证券投资交易,未经批准不得对方案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以个人名义从证券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不得从证券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等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对公司投资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证券产品进行持续跟踪、调研与分析,在必要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损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六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变现证券投资收取货币资金后,应于当日通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应至迟于接到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变现资金从公司的证券投资资金账户转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其他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

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交易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交易信息。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章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