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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影响如下:

1、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报表项目变更前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变更后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影响金额
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4,300,769.194,302,886.872,117.68
递延所得税负债6,617,562.366,619,984.612,422.25
盈余公积54,852,070.6854,851,828.46-242.22
未分配利润344,499,183.65344,499,121.30-62.35
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8,029,506.078,031,652.252,146.18

2、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报表项目变更前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变更后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影响金额
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负债6,617,562.366,619,984.612,422.25
盈余公积54,852,070.6854,851,828.46-242.22
未分配利润346,440,527.63346,438,347.60-2,180.03
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7,970,994.867,971,273.78278.92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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