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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监察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监察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审计人员。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监察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监察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监察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监察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归档。内部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五年,其他内部审核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送或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监察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监察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经营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监察审计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

(三)成立审计小组。监察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

(四)实施审计。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

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五)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实施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意见。审计小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根据所提供的情况重新复核,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六)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适当修改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公司领导或董事会。监察审计部需将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含有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正式审计报告在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后续审计。监察审计部应当自批准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特殊情况下有限期整改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复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监察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监察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监察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监察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监察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应当根据监察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跟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情形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

(一)内审人员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监察审计部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控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三)对揭发、检举、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人员,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一)内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察审计部对以下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拒不改正的,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2、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3、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6、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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