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股份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至2023年1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1号南国弈园6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雷翔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4,389,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998% 。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4,379,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92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652,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5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7,641,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84%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0,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见证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2024年度董事长和总经理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为雷翔、莫海量。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关联股东雷翔、莫海量的一致行动人赵成、吴广意、钟毅、何新、覃洪兵、费卫东、单梅、邓勇杰、李嘉在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因此均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45,675,600股,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8,714,104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52,1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朱芷琳、俞紫伊
3、结论意见: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蓝集团股份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