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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和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决定为公司2024年度授信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信用担保、质押等,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的金额、期限等以公司、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二)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本次预计关联交易的类别为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具体担保的金额、期限等以公司、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关联交易内容实际发生金额预计金额实际发生额占同类业务比例(%)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差异(%)披露日期及索引
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沈顺华接受 担保未实际发生担保以实际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未实际发生担保--
朱国英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沈顺华先生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国英女士系公司董事,沈顺华先生与

朱国英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公司与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之间构成关联方。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为公司2024年度授信融资提供无偿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为公司于2024年度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的金额、方式、期限等,以公司、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的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银行授信的顺利实施,而担保方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对公司而言属于纯获利行为,该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为公司2024年度授信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充分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对公司有积极正向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中,公司为纯受益方,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关于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沈顺华、朱国英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未实际发生关联担保,同时2024年度预计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方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对公司而言属于纯获利行为,该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事项

1、鉴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无偿担保,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17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上市公司本次接受关联方提供无偿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程序完备、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2024年度授信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效率,符合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浙商证券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旭东 钱红飞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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