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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6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22年1-6月,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2年1-6月,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及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其他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3、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占

用资金的情况,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2022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2年1-6月,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经审阅朱国英女士的个人履历,我们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局确认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根据朱国英女士的个人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发行机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补充发行机制有利于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顺利进行。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发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程志勇 叶卓凯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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