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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录: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综上,与会监事经审核,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4月12日,以5.2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592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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