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赵永德
2022 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