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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9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一贯的绩效管理原则。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了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以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为考核年度,设定了各年度的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该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是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赵永德

2022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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