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联特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证劵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因素。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选聘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和管理制度;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具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应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第十条 公司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第十一条 评价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足选聘要求并参与选聘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应成立选聘小组,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选聘小组应制定选聘方案,明确选聘标准、评价要素和评分办法。

第十四条 选聘小组应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材料,并进行初步筛选和评审。

第十五条 选聘小组可按需组织面试或现场考察,进一步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选聘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批。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审批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解聘与改聘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权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合同履约;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同样的选聘程序和资格要求,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确保财务信息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