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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鹰窗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报告的制度。报告义务人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下同)及其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第四条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会议事项公司或子公司拟提交或召开的以下会议事项,包括: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3、召开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交易事项中,发生第3项、第4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公司或子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上述事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各项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2、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事项;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8、公司及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2、公司签署涉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框架或意向协议;

3、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

公司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出现重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进展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信息披露。

报告义务人报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时,应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在重大合同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从知悉该事项至重大合同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结果。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的,该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应持续报告其股份转让进程。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的当日,通过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部门或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或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第十七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第十九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安排董事会

办公室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经过认真评估和审核,确定合适的处理方式。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重大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等不良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其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重大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询问;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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