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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曼服饰: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宁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宁俊)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宁俊,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9年出生,本科学历。1983年8月至1998年1月任北京服装学院教师;1998年1月至2001年7月任北京服装学院管理工程系副主任;2001年7月至2010年10月任北京服装学院商学院院长、教授;2010年11月至2013年7月任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人、教授;2004年11月至今任北京服装学院首都服饰文化与服装产业北京市社科研究基地主任、首席专家;2021年5月至今任嘉曼服饰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4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8次,亲自出席8次,委托出席0次,出席股东大会4次。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未提出异议,也无弃权表决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23年2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1)、《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1)、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是最直观体现公司盈利能力核心财务数据,反映公司注重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的发展理念,有助于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业绩考核的设定经过合理预测,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具备可行性和挑战性。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二)、2023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确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14 日,以 13.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之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2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之情形。

2、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除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为全资子公司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情况。

2022年度,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慎考虑了公司目前行业情况、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监管部门对于利润分配的指引性要求,符合公司制定的《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覆盖了公司的各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内控机制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能够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保障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保障资产安全,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供保障。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效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营。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询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后,我们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强化勤勉尽责意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按所拟方案确定公司202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前提下进行的,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2023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之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3年上半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之情形。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后,我们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五)、2023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六)、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要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的委员,按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积极参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6次会议,本人参会六次。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计划》、《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多次到公司开展现场工作,并对公司进行现场调研,还通过电话、视频、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日常沟通,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内控审计情况、信息披露等,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经营发展、内控制度建设、风险防控等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指导相关业务的开展。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二)、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23年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的完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2023年度,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培训,通过不断加强自我学习,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监察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审计监察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公司的定期专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监察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和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的提升,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会计师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在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审计工作和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均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专项沟通,及时了解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在制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我详细将现金股利分配的金额与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了比对,我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慎考虑了公司目前行业情况、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监管部门对于利润分配的指引性要求,符合公司制定的《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因此,我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度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了公司对应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我认真核查了事务所变更的理由及拟变更事务所的各方面资质,经核查我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要求。原事务所合作时间过长,不利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本人依据公司2023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各位董事、高管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年度指标分解情况,对各位董事、高管进行了年度绩效考评,供董事会参考。根据董事会的考核评价,确定公司各位董事、高管的薪酬数额。

(六)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

我审慎阅读了公司拟定的《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着重关注了业绩考核指标的合理性、激励计划是否能达到相应效果并符合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 经核查我认为:1、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6、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是最直观体现公司盈利能力核心财务数据,反映公司注重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的发展理念,有助于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业绩考核的设定经过合理预测,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具备可行性和挑战性。

7、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五、培训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

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报告期内,本人系统学习了新修订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培训和学习,更全面地了解了上市公司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其它事项

(一)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未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无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2023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勤勉尽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较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持续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投资者的沟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宁俊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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