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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宁生物: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应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监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签订相关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情况,必要时,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并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提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予以罢免或解聘。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4 月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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